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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出具了一份释放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某超已被无罪释放。据了解,某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但其代理律师麻雷晴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得到了看守所的释放证明。
在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中,麻雷晴律师指出,某超在二十多年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案件,并先后担任本村村委副书记和县政协委员,为本村和县里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在脱贫工作中积极努力圆满完成了脱贫指标和项目。某超属于偶犯、初犯,在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情况下,遵纪守法并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价值贡献,其本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麻雷晴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案发后某超始终没有逃避行为,举重明轻,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二、某超本人和家属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多次托人和家属亲自与受害人商谈赔偿事宜,皆因数额太高没有谈拢。
第三、对于本案的定性和事实,犯罪嫌疑人某超始终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在海淀警方在河北某超老家涉县了解案情,打电话通知某超,某超积极到案配合又具有自首情节。
第四、某超没有逮捕必要,根据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犯罪。所以某超不具有上述条件,没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某超不受时效的限制,也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某超的家属没有经济能力,只能某超出来挣钱才能偿付高额的赔偿金,希望司法机关在司法政策“少捕、慎诉”下给予某超不予批准逮捕。
麻 雷 晴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审定委员
麻雷晴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曾在公安一线担任交警事故处理员、刑事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等职务,任职期间破获了当地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共计13起,是原刑侦单位的破案能手,2003年河北省刑警总队曾向全省刑警队伍发起向麻雷晴同志学习的简报通知。
2016年起,麻雷晴律师开始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领域,主要针对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经济类犯罪等重大疑难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麻雷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近年来麻雷晴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案件23起,免于起诉7起;其中包括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2019年轰动全国的延庆张XX涉黑涉恶案”为被告人曹X进行去恶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2020年北京市委书记督办的延庆失火案”成功取保候审,以及“2020年7月东城少年酒后寻衅滋事罪案”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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