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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动态 || 我所高级律师王秋霞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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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4日,我所高级律师、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筹)主任王秋霞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外国人继承股权会改变公司性质吗》。

文章指出,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因此,即使继承人为外国国籍,继承股权资格后,也并不影响公司性质。

针对中国法律对股东继承人已经移民、继承股权是否会导致公司性质改变这一问题,王秋霞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参考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既往案例中,对外资公司的认定主要参考注册资本来源地,即一般的股权继承情况下,虽然继承人身份系外籍,但股权继承并未涉及新的资金进入公司,因此并不影响原公司的性质。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

外国人继承股权会改变公司性质吗(律师信箱)

王律师:

您好!我和两个朋友于2015年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内资公司,各自分别持股25%、25%及50%。去年,持股50%的股东孙先生去世,他在2018年已经与其妻子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育有一个女儿在美国留学,2016年其女儿获得了美国国籍。最近孙先生的女儿联系我们,要求继承孙先生在公司的股权。但是我担心,她现在已经拥有美国国籍,能成为我公司的股东吗?如果她继承了我公司的股权,会不会使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江苏读者  严先生        

严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外国人可否继承国内公司的股权,继承国内公司股权后,会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的性质。

就您所述情况,如果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孙先生去世后,其女儿可以继承其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且其女儿成为公司股东后,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性质。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股权资格可以继承,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无法继承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中国采取的是当然继承原则,但前提条件是公司章程没有另设规定。这一规定既表明了股东资格继承的一般原则,同时又允许公司章程就此作出另外规定。这里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在遗嘱有效情形下的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如果孙先生未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孙先生系离异且未再婚,如果其父母也早于其去世,则孙先生的女儿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或有其他附条件的规定,孙先生的女儿便无法继承股东资格。反之,在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规定的情况下,孙先生的女儿作为继承人,无需经公司半数股东同意,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孙先生的股东身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只能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能否定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有体现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表决权;也有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所以,即使孙先生的女儿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仍然有权利继承股权的财产性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与孙先生的女儿协商,做减资处理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并支付合理的对价。

外国人继承股东资格,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性质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的相关批复,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综上,继承人为外国国籍,继承股权资格后,也并不影响公司性质。

但目前,中国法律对股东继承人已经移民、继承股权是否会导致公司性质改变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既往案例中,对外资公司的认定主要参考注册资本来源地,即一般的股权继承情况下,虽然继承人身份系外籍,但股权继承并未涉及新的资金进入公司,因此并不影响原公司的性质。

综上,虽然孙先生的女儿身份为外籍,但股权继承如果不涉及新的资金进入公司,便不影响原公司性质。而如果孙先生去世前尚未足额缴纳出资,孙先生的女儿需要继承原股东的股东出资义务的话,将会导致公司的资金来源改变,原公司的性质也将可能发生变更。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秋霞)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2月4日 第 05 版)

王 秋 霞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筹)主任

王秋霞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十五年,专注婚姻家事诉讼十年。

擅长的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确权、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积累了数百件家事案件诉讼经验。

【部分案例】

1.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涉及拟上市股权分割,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获得财产补偿3000万元。

2.舒某等20人,北京四合院家族房产继承,涉及当事人20人,从接手时的败诉,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胜诉、重审二审胜诉,最终获得胜诉。

3.杨某与某房地产商离婚案,涉诉数亿资产,诉讼中。

4.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经过两次开庭即获得房产折价补偿款,减去了房产评估等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5.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代理女方,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房款购房,经过证据收集、事实整理、诉讼策略的把握,父母出资款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获得房产。

6.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涉及家暴,获得人身保护令,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7.曾某与金某1、金某2、金某3继承纠纷,自书遗嘱有瑕疵,认定遗嘱有效,获得遗产。

8.胡某,男性,离婚,孩子8岁,判决获孩子抚养权,无需支付财产折价款。

9.颜某,男性,离婚,判决获得孩子抚养权,财产均等分割。

10.路某,女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并获得经济帮助金。

11.杜某,女性,孩子13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民政局解决。

12.姜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判决姜某获得房产份额55%,多分22%。

13.王某,男性,法定继承,四个继承人,判决其中一个继承人少分遗产,份额为12%,王某获31.5%,多分6.5%。

14.张某,男性,法定继承,三个继承人,判决张某单独获得一套房产,份额超出平均份额。

15.王某姐妹三人,法定继承析产,农村宅基地10间中7间析出,3间为遗产,并获得安置房。

16.张某,男性,离婚,孩子3岁,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房产。

17.唐某,女性,离婚,孩子9岁,律师调解获得孩子抚养权,及诉求房产,民政局解决。

18.包某,女性,离婚,婚期半年,调解获得受赠房屋。

19.叙利亚人,男性,借妻妹之名购房房屋,借名买房合同成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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