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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G6辅路崔某驾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胡某乘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其中,崔某、胡某及司机乘客均受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延庆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等人无责。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至北京市延庆区医院住院就诊,6月29日进行手术治疗,7月1日出院。同日,胡某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直至7月20日胡某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根据住院及陪护情况,胡某委托我所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宏律师担任代理律师,要求崔某及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张宏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主张申请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指数、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相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建议误工期 120日、护理期 60日、营养期 120日。崔某及相关公司均对该鉴定意见表示认可。同时为证明胡某的误工费,向法庭提交了《聘用合同续签书》《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银行流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纳税记录作为证据材料,为此案件中原告方的主张提供更加充分的事实佐证。
此外,本案还存在部分责任的承担如何划分及相应的赔偿问题。本案原审被告崔某与某租车公司租车合同约定对于“行车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该公司应赔偿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损失部分,最多为20万元双方说法不一。最终法院认定该租车公司应承担 20 万元的赔偿责任。张宏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中的某些约定系格式条款。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崔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损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相关赔偿依照法律判决给付执行。从二审的判决结果来看,正是通过律师的积极争取与专业服务,我所张宏律师为当事人胡某取得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通过本案,张宏主任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 宏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
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事务部主任
张宏主任曾代理上千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张宏主任长期以来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数以千计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她全面参与了十几家公司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的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为经济纠纷的和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色地完成了客户的委托,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质量博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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