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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高级律师关欣代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取得胜诉结果。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裁定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关欣律师充分维护了被告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主要为:原告孙某、被告北京某公司系第三人包头某有限公司的股东,2021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第三人包头某有限公司55%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股东会决议 (2021年9月30日)约定的内容履行。2021年11月4日,原、被告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原告孙某持股 95%,被告持股 5%。但在实际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主张收回转让股权,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会决议性质的认定问题。关欣律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系基于《股东会决议》中的决议内容,此为公司内部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内部决议不具有可诉性。且被告已将5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且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
其次,关欣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股东会决议部分内容和形式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决议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而非股东之间的事项,因此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股东内部约定无效。同时,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可以看出,其约定的本质内容是原告关于自身对外出租医疗机构场地的收费标准,而医疗机构的场地与其他场地租赁不同之处即在于医疗机构的场地因为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可以进行医疗行为,因此,被告向原告交管理费才能使用公司场地的行为本质上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出租行为。而原、被告约定手术器械、医用耗材、药品、人员均由被告自行准备,更加证明原、被告之间本质上就是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场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此外,关欣律师也提出:即使认定双方签订的股东会决议属于有效合同,但因疫情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及时向原告通知解约,并不存在违约情况,且违约金过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而股东执行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行为,公司内部治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关欣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展现出公衡律师专业素养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以省时省力、高效便捷的手段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 欣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关欣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医疗美容行业、餐饮连锁行业、科技重工行业、医药大健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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