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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张 晓 媺
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际委员会委员
问题引出
张律师,您好!我是独生子,我母亲早年病逝。1992年,我父亲与一位阿姨登记结婚,我当时已成年,后赴澳大利亚学习工作,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我父亲和阿姨日常在国内生活。2007年,我父亲生病,手术前他自己写下一份遗嘱,还请他的两个朋友(其中一人已无法联系)在遗嘱上签字按手印见证,遗嘱载明我父亲当时的住房、收藏、储蓄等全部财产留给阿姨一人继承。2015年,我父亲和阿姨来澳大利亚找我,住在我家时我父亲亲口对我说他最近几年才买了一件艺术品收藏,摆在我家会很好,等我回国就给我带回澳大利亚,但后来我回国时大家均未再提及此事。前不久我父亲病重,和我视频通话时,他又提到这件收藏品给我,让我回国时请阿姨拿给我,阿姨也在旁边听到,我录下了这段音像视频。我的问题是,这段视频内容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为有效的遗嘱?谢谢。
澳大利亚读者 黄先生
律师解答
黄先生: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父亲去世前录制的视频通话属于遗嘱的形式,但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能否满足遗嘱生效的要件。具体为您解答如下:
一、自书遗嘱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共列举了六种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二)代书遗嘱,(三)打印遗嘱,(四)录音录像遗嘱,(五)口头遗嘱,(六)公证遗嘱。
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您父亲2007年手术前立一份遗嘱实为明智之举;毋庸多言,立遗嘱可以让被继承人提前规划,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切实关照好挚爱亲人。因此,以遗嘱形式安排好自己身后的财产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您父亲立遗嘱的行为值得肯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您父亲2007年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遗嘱形式中的(一)自书遗嘱,如您父亲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财产),遗嘱内容从头到尾均是由您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则该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关于您提到您父亲立遗嘱时还请了两位朋友为该遗嘱签名捺印见证,虽然目前其中一人已无法联系,但不影响该自书遗嘱的效力;法律并没有规定自书遗嘱应有见证人见证才能生效,但您父亲自书遗嘱有见证客观上是加强了所立遗嘱的效力。
二、录音录像遗嘱
您父亲病故前的通话视频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四)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但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您父亲与您视频通话时其自身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提及的某收藏品留给您是否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前述均为肯定,还要看该视频通话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列举了见证人不合格的情形:“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若该视频通话符合上述全部要求,则该视频是合法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则该录音录像遗嘱实际上是修改了您父亲2007年所立的自书遗嘱中关于收藏品继承的内容,即这件收藏品由您继承,但其它全部财产包括住房、其它收藏、储蓄等仍按您父亲2007年自书遗嘱所载由阿姨一人继承。
法律适用
您父亲的遗嘱行为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您父亲的国籍国始终是中国,其2007年立遗嘱行为发生在国内,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也在国内;您父亲的视频通话按上述分析,若符合中国法律关于遗嘱生效的要件,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您的认识正确,您父亲的视频通话是否为有效遗嘱应依据中国法律来判断。
张 晓 媺 律师
张晓媺律师拥有多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业务范围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业务(诉讼及非诉)、公司法、刑辩业务。
涉及领域包括:某生物制药企业法律顾问、某合资化药企业法律顾问、中日某电子医疗合资公司法律顾问、某外资银行驻京办法律顾问、某商业银行信用证、贷款纠纷法律顾问、某央企收购项目及进出口贸易纠纷法律顾问、内资及合资企业进口贸易纠纷法律顾问、某外资企业对华投资项目法律顾问、香港某电信公司上市项目服务、某教育集团国际顾问公司中外项目合作法律顾问、某央视体育赛事公司中外项目合作法律顾问、某传媒集团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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