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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概念,陈瑞华教授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刑事执法机关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为依据,对其做出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对企业做刑事合规?这就是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保护企业在犯罪中其合法利益不遭受灭顶之灾,对企业的员工和关联企业和投资企业等第三方合法利益,不因犯罪企业行为导致后期产生社会问题。
刑事合规的渊源来源西方的法律制度,以美国刑事合规为代表。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组织量刑指南》,量刑指南的实施,给企业合规的发展带来了促进作用。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二十年后,英国于2011年通过了《反贿赂法》,法国2016年通过《萨宾第二法案》这两个国家在法条内都规定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建立。
目前我国也在逐步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2020年由最高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牵头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系统为代表,对涉企业犯罪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轻缓量刑建议,结合实际办案需要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和积极整改。现已经从改革试验区到全国逐渐推开,呈现临门一脚的趋势。
目前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的修改,迫在眉睫。刑法上有关单位犯罪分布在分则第一章到第八章,共计160多占分则将近一半数量。触犯单位犯罪的罪名最多的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其次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再次是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对单位处罚属于“双罚制”,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涉案企业处罚是否符合刑事合规的目的要求,现在好多学者的观点,处罚分案制度,也就是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分离入罪、分离出罪、分离起诉,对单位企业的有条件的保护,对涉案人员依法惩罚,“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所以不能简单的合规不起诉,混同了二者的刑事责任,不加区别的处罚和量刑,免于刑事责任,背离了刑事合规的目的和价值追求,违背了罪责刑要适应的原则,给违法者利用法律制度困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首先认同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基础上,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运行,在诉讼阶段,那个阶段的提出合规不起诉,大家还是有争议,主要是在审判阶段是否还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如果适用如何操作和应用。国外经验是允许在审判阶段的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比如美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们确立一项“审前转处协议”制度,也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达成一种协议,承诺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履行了协议内容,并经过检察官的审核确认,就可以放弃对被告方的起诉。
目前我国刑事合规的考验期,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借用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来进行考察,显然这些期限的考验期满足不了现实中适用需求,有的企业犯罪在合规计划中,考验期短的一年长的需要经历数年,才能完成合规计划的要求。再者合规不起诉的受案范围的界定,涉案企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的,目前扩大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在涉案企业在合规不起诉申请提出,被检察机关接受认可后的整改和监督、验收问题。最高检察机关建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随之在办理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两个主体角色出现,合规顾问和合规监督人。他们到底在法律上处于何种的地位,何种资格条件的人才能承担?合规顾问受涉案企业的委托下进行工作,维护涉案企业的利益,所体现的属于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他遵守的职业操守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律师法》等相关律师执业道德准则,还有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制度要求。
所以合规顾问来源于律师群体。根据案件的大小和工作量是否突破二名律师的要求,有待相关法律的出台认定。他的主要工作是在企业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内容有专项合规计划报告、自查自纠报告、企业合规委员的组成或合规专员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尤其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计划,比如涉案企业涉及环境的专项合规计划、涉及增值税的金融票据专项合规计划等等,所以有效的合规整改包括合规计划设计、运行、结果有效性来制定和运行,来接受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合规监督员的法律地方和人员组成和性质,有的学者定位合规监督员为准司法人员,这些人员组成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涉及该企业相关的专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等等,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防止涉案企业走于形式的书面合规。
陈瑞华教授定位合规监管人三种角色:“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和“合规整改的验收的评估者”。这些人员选拔和组织程序也符合公示制度,笔者认为也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等。
合规整改期间,合规监督人员采取不定期的走访、抽查 和访谈员工,落实合规计划的内容,并积极反馈检察机关并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企业被评估合规失败的救济的法律途径等相关的措施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条文。
司法轻缓化的趋势针对涉案企业的刑法保护,从司法机关积极的态度和措施的实行,有则其法律层面理论和实践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也在具体运行中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法律依据上的空缺,立法层面上在刑事诉讼法上,建议增加“涉案企业特别程序”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考察程序作出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增加“特别程序”一章,建立独立的暂缓起诉程序。有的学者在刑法上建议也要相应的修改,比如将合规引进到单位犯罪构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扩大单位处罚范围,将“严格责任”引入刑法,第二将企业合规确立为企业无罪抗辩事由和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合规不起诉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希望这条大船在这个区域,披荆斩浪越走越远,越走越好。期望各种合规经验和积极配套的法律制度早日建立、健全。
作 者 信 息
麻 雷 晴 律师
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筹)主任
北京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麻雷晴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筹)主任、北京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曾在公安一线担任交警事故处理员、刑事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等职务,任职期间破获了当地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共计13起,是原刑侦单位的破案能手,2003年河北省刑警总队曾向全省刑警队伍发起向麻雷晴同志学习的简报通知。
2016年起,麻雷晴律师开始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领域,主要针对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经济类犯罪等重大疑难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麻雷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近年来麻雷晴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案件23起,免于起诉7起;其中包括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2019年轰动全国的延庆张XX涉黑涉恶案”为被告人曹X进行去恶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2020年北京市委书记督办的延庆失火案”成功取保候审,以及“2020年7月东城少年酒后寻衅滋事罪案”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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