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衡——为每一位客户和律师提供定制服务』
『Gongheng – provide customized services for every client and lawyer』
日前,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合党支部书记张军律师与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副教授付俊伟受邀参与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录制,作为法律专家对《民法典》第427条和428条进行详细解读。
图:合影
节目中,张军律师与付俊伟教授结合普法视频,对质押合同和流质条款效力问题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解读,并提出一些实务处理意见。
付俊伟教授表示,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427条对质押合同的条款提供了参考文本。《民法典》第428条是对流质条款约定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张军律师表示,“房本”不是适格的质押标的物,“押房本”的行为并不能设立质权。我们日常所说的“押房本”其实并不是质押,而是抵押,出质人在向债权人交付房本后,往往还需要配合债权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
在被问到如何起草质押合同时,张军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表示起草质押合同首先要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质人的主体加以明确,其次要写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还要写明债务人履行的期限,甚者还要考虑到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民法典》第427条向公众提供了一个参考。
针对流质条款,付俊伟教授表示,流质条款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押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比如,债务人以车辆进行质押,双方约定到期不偿还借款的话,车辆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债权人。这样的约定被称为“流质条款”,我国是禁止约定流质条款的。
张军律师表示,禁止约定流质条款是基于保护债权人、保护债务人及保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目的。如允许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如到期不偿还债务,质权人取得质物,则可能出现质物价值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主债务,这样将致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权利受损,甚至还会造成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损失,不利于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实现。故自《担保法》以来我国便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除了结合视频对《民法典》第427条、第428条进行解读外,张军律师及付俊伟教授还对现场观众及云端观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质物的价值往往高于主债务这一问题,付俊伟教授表示,质押多大价值的财产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偿还。
针对出质人能否取回质物这一问题,张军律师表示,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为条件,而且我国不允许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一旦质权人丧失了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也就此消灭。
作为一家专业的综合性律所,此次与法律专家教授及北京广播电视台携手共同录制《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为公衡律所的专业化建设和公衡律师的行业品牌打造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展示窗口。
作为专业化建设的成果,公衡律师将会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媒体携手,共同为社会百姓进行公益普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立足专业 打造精品
扫码了解最新律所介绍
联系电话:010-85765045
法律咨询热线:400-636-1018
联系邮箱:hr@gonghenglawyer.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