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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共建 || 诉卡 :网签备案对抵押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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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告登记能对抗在后的抵押登记。网签备案能吗?

■结合不同法院的观点,来看网签合同备案的效力。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在该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比如抵押权,不发生效力。

而在实际购房交易中,更常见的一项流程是进行合同网签。那么,在网签完成后、登记变更前,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抵押会因存在网签合同备案而无效吗?

广东高院在其审查的一起再审申请案件中认为,合同网签是房产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的必要前置环节,而抵押登记属于对房屋进行的重大处分行为,登记机关在作出抵押登记前负有对该房屋权属情况、是否已售并进行网签等事实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登记机关在进行抵押登记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其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广东高院从行政机关的登记程序出发,认定网签备案可以对抗抵押登记,其中所含的价值导向,是在抵押权人与购房者之间,倾向于保护即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利益。

然而,在上海三中院的一份判决中,上述观点却未被采用。下文,诉卡将介绍三中院的看法。

◇  观点总结自(2018)粤行申1155号裁定书

上文介绍了广东高院的一个案例,观点是,房屋网签备案不能对抗在后的抵押登记。我们来了解一个观点相反的案例。上海三中院在其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明确,网签合同备案并非预告登记,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

上文的案例中,广东高院将存在网签合同备案视为“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故认为不应办理抵押登记。但上海三中院则认为,网签备案的性质系行政部门为规范交易行为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并不产生物权登记效力,不能改变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性质

我们知道,发生“一房二卖”之后,物权的归属还是要看哪一买方先获得了物权登记,另一买方即便签约或付款在先,获得的也仅是债权。因此,对于何为物权登记行为,必须正确认定。在预告登记制度与网签备案制度并存的情况下,二者皆被认定为具有物权登记效力,的确不妥,容易引发更大的争议。

结合两个案例,诉卡的观点是,网签备案不具有法定的物权登记效力,如在网签后继续设立抵押登记,应仍为有效。对此,购房人的确应当尤为注意。

◇  观点总结自(2020)沪03行终28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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