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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共建 || 李寿双:董事在《公司法》下的法律责任规定及概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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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我国《公司法》下的责任,与美国公司法下以成文法原则性规定为基础,以判例法为展开不同,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成文规定。

董事在公司法下的责任,在第一百四十七条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还有其他方面责任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忠实义务做了列举性规定,但没有对勤勉义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面,其中第九十七条对勤勉义务做了列举性规定。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有一般意义上的违规履职责任。对董事责任的判断与追究,缺乏更进一步的规定,又回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的轨道上去,但我国法律下缺乏类似美国法下“商业判断原则”的立法依据和判例法基础,这就导致因为严格忠实立法字面原意,而缺乏责任认定的弹性,从而会加大董事担责的可能性,甚至有时会过于严苛。

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董事未勤勉催缴出资的责任,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标志性判例,就是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引起很大争议。

董事责任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到底是普通人的注意标准、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标准,还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过失形态到底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还是也包括轻微过失,尚缺乏统一成体系的判例。这导致董事责任追究上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过错认定难、损失认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导致事实上很多公司董事可能存在责任,但无法追究,第一百四十七条的信义义务规定成为具文,事实上我国相比美国动辄追究董事违反fiduciary duty,按照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追究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责任的案件还不多见;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董事一般过失但触犯字面法规而被追责。某某案董事责任虽然是证券法下的责任,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信息披露也是勤勉义务的一项,如果参照美国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责任处理,确实要求高了很多,基本上成为董事要承担善良管理人责任,且即便是轻微过失也有机会需要担责,虽然可以根据所谓原因力部分连带。 

责任类型 规定情况 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信义义务(忠实、勤勉义务)

原则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忠实义务禁止行为列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的行为列举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关联交易 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规履职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责任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怠于清算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依法清算注销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勤勉催缴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协助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文件资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作  者  信  息          

李  寿  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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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帮助十余家中国企业在中国A股、中国香港、美国完成IPO及完成过三十余项大型并购重组,协助组建数十家规模超百亿的私募股权基金并完成过众多大额私募股权投融资项目。

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

兼任北京金石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全国工商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全球最大单晶硅材料公司隆基股份(601012)独立董事、黄河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等。

先后获得中国十五佳律师新星、中国十五佳并购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并荣登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Legalband、Legal500等各大国际权威律师排名榜单。

出版过《红筹博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等七本中英文专著和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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