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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观点 || 麻雷晴、马季:套路贷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相关问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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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麻 雷 晴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筹)主任

马 季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战略委员会秘书长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意思自治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本质上的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为了收回到期本金和利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套路贷”是行为人在实施借贷过程中,故意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有以下不同: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息,而“套路贷”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双方都希望合同的积极履行,而“套路贷”则存在一方主动制造“违约”。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本金与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套路贷”中的“”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以欺骗的手段收取各种费用,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远超过借款人本金、利息财产的目的,借款人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套路贷”主要有三个特征:

其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目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 ,即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务非法占有。

近几年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156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8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20194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行为。

关于“套路贷”《意见》第3条列举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这五类“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实践中,“套路贷”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各种手段并用。大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特征来鉴别“套路贷”。

 

在现实中,“套路贷”是各种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可能构成诈骗罪,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种犯罪。

《意见》第6条规定了对“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支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都计入犯罪数额中。

在《意见》“套路贷”中单凭“砍头息”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一般还需要结合上述的表现各种手段行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麻 雷 晴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筹)主任

麻雷晴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筹)主任、北京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曾在公安一线担任交警事故处理员、刑事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等职务,任职期间破获了当地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共计13起,是原刑侦单位的破案能手,2003年河北省刑警总队曾向全省刑警队伍发起向麻雷晴同志学习的简报通知。

2016年起,麻雷晴律师开始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领域,主要针对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经济类犯罪等重大疑难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麻雷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近年来麻雷晴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案件23起,免于起诉7起;其中包括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2019年轰动全国的延庆张XX涉黑涉恶案”为被告人曹X进行去恶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2020年北京市委书记督办的延庆失火案”成功取保候审,以及“2020年7月东城少年酒后寻衅滋事罪案”免于起诉。

 

马 季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战略委员会秘书长

马季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战略委员会秘书长,马季律师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法律业务、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业务、刑辩业务。

主要领域包括:

1.买卖合同纠纷

在盛某某与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当事人要回“质押”在银行的汽车合格证。

在谢某某诉北京某公司武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表公司提起反诉,最终调解结案。

2.商标权业务

在扎赉特旗某公司诉黑龙江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以案涉商标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刑辩业务

在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在当事人羁押5个月后,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量刑6个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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