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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剑波
著作剧本是一个节目的“灵魂”。影视公司做影视项目或综艺节目时,常会提到“买剧本”。这三个字说起来好像普通的买卖生意一样——我付钱给你,你把剧本给我。然而,在实务中,“买剧本”这三个字有多种交易方式,包含多种法律关系,涉及诸多权利移转、授权许可使用。
本文将具体介绍“买剧本”的五种交易结构以及权利多样化授权展开讨论。
目 录
原著小说转让——买断
原著小说许可——许可改编、摄制
剧本委托创作——委托编剧创作
剧本转让——原创剧本全部转让
剧本许可——分项权利许可
“买剧本”权利转让多样化
原著小说版权转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买断”,即将已有的文字作品的版权,除属于人身权的四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财产性著作权整体、永久转让给项目方。
原著小说转让后,项目方可以自行或授权他人以任何使用方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原著小说,包括根据原著小说开发影视剧、舞台剧、话剧、游戏、其他衍生作品,以及根据开发的影视剧再开发衍生作品等。只要不侵犯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可。原著小说转让由于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全部转让,转让权利较多、期限为永久、地域无限制,相应的授权转让费用也较高。
原著小说许可是项目方“买小说”比较常见的做法,即与原著小说版权方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原著小说一定范围内的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经过洽谈协商的权利的使用权。通常项目方会要求独占许可,即在授权期限内,项目方独享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原著小说版权方不得将这些权利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获得这些权利的使用权后,项目方便可以将原著小说合法改编为剧本并改编摄制影视作品了。
无论是原著小说转让还是原著小说许可,都是项目方根据原著小说改编摄制影视作品。如果项目方未经过版权方授权便私自改编摄制影视作品,是对原著小说版权方非常严重的侵权,一旦被原著小说版权方指控、投诉、提起诉讼,项目方会面临严厉侵权赔偿责任。
剧本委托创作是项目方委托编剧进行剧本创作。包含拿到原著小说改编权的授权后,委托编剧进行剧本,也包含原创作品的委托创作。此时,项目方需要与编剧约定剧本权利归属,约定归属委托方,明确约定对剧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的摄制权、转让权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项目方与编剧在合同中未约定剧本权利归属,则剧本由编剧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不约定剧本权利属于项目方,那么即使剧本创作出来了,项目方也根本没法用——除非再向编剧买一遍剧本的相关改编权摄制权。
剧本许可即项目方只能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及权利范围内使用剧本作品,不能超权利或超地域使用,到期后也不得再继续使用。在剧本许可中,通常项目方要获得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衍生品开发权等,同时要保证剧本作者的署名权等人格性权利。根据编剧与项目方的商务需求,可以约定仅许可改编摄制权,改编开发舞台剧等艺术作品再行授权。
剧本权利授权最常见的一种办法是剧本转让,即编剧将其创作的剧本作品的版权整体永久转让给项目方,项目方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除了剧本,双方还会约定剧本的全部工作成果(包括故事大纲及人物小传、分集大纲、剧本初稿、修改稿、完成稿等)和剧本的所有素材(包括剧本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桥段、对白等一切内容)的全部版权均自始归项目方完整享有,以方便项目方后续对剧本的充分使用和开发。
随着文娱市场的发展,买剧本不再是作者、编剧、影视项目方将权利移转那么简单,商务合作模式变得多样化。
常见的合作方式有:作者将全部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衍生开发权、翻译权等等)转让给影视项目方,影视项目方除支付作者版权转让费外,还给予作者10%-15%不等的投资份额及相应收益权,所有衍生品(衍生作品-游戏、舞台剧、动漫,衍生产品-周边品)5%的收益分成。
或者将著作财产性权利根据不同情况,将不同类型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公司,提供商业开发价值。如,将作品的出版权根据不同语言转让给不同国家的公司出版,将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分别转让给两家影视公司,将作品的手机游戏改编权、网络游戏改编权转让给两家游戏公司,将主题乐园等衍生品开发权转让给文化公司。
以上是对“买剧本”多种交易结构的业务实务。实际上,除了剧本的转让和许可外,剧本的常见授权问题也存在许多值得关注的要点,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资料
[1] 参见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8。
[2] 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
[3]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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