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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当遵守师德,关爱学生。然而,当下老师在学校对学生的暴力行为依然无法避免。
诚然,有的学生不好管,老师适当的教育可以理解,但暴力对待学生绝不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因涉嫌犯罪受到严惩。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段海南东方市思源实验学校一名副校长涉嫌体罚学生的视频。经核实,该视频为东方市思源实验学校副校长符某某对三名违反校规翻墙外出(其中2名喝酒)的学生进行体罚的视频。
经伤情鉴定,被打的三名学生伤情均构成轻微伤,11月28日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11月27日,辽宁一名高中生在上课期间偷偷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俩人因此事发生争执,高中生被老师连扇俩耳光,这一幕正好被人记录下来。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先后两天,网络上爆出了学校校长、老师打学生的行为。学生不好管,老师、学校适当的教育可以理解,如此对待学生绝不是正确的教育方式。
除了新闻爆出老师对学生肢体上的暴力行为,老师对学生的精神霸凌也不容小觑。以下是我的小助理告诉我她的经历。为叙述方便以下就称呼小助理为王同学。
王同学说,现在看来大概算是她的高中英语老师对她的“精神欺凌”吧。
初中时候学习尚可的王同学进入高中,学习跟不上。就向她的英语老师,一名刚毕业青春时尚的女老师求助,当时的她认为这名女老师刚毕业,可以理解她、帮助她,所以向她倾诉,告诉她自己的困惑,“初中自己的成绩还不错,总被老师表扬,可现在您讲的内容,我突然听不懂了,不知道该怎么办……”第二天,英语课上,英语老师却当着全班的面点着我的名字说“王xx,觉得自己过去成绩不错,现在学不会了,说是我讲的听不懂……”
当时王同学就懵了,感觉像被扒光了。下课后,去找英语老师,和她解释,不是说她讲的不好,是我自己的问题,听不懂。结果,第二天,英语老师又用戏谑的语气说“王xx,昨天上完课又找我……天天上课不听课,就关注我随口说的话,这学习能好吗……”
从此,这名老师节节课都会嘲讽王同学几句,英语课同学分组也没有人愿意和王同学一组了,也许抱团来主动远离一个老师不喜欢的学生,正是他们赢得老师喜欢的方式吧。尽管如今的王同学早已成人,可这一段高中曾经遭遇的经历,令她产生的那种自卑,伤害却留在心里。从此,年少的她因为不喜欢英语老师,也放弃了对英语课的热情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我一直深信绝大多数的老师都是充满善意、真正爱学生的好老师,但不排除一部分老师,会把一种成年人自带的偏见和狭隘,直接赋予还没有成人的孩子。这种地位悬殊的精神上的欺凌,更具隐蔽性。但现实中,我们少有人会去反思。
小助理说完自己的事情后,画了个太阳,我问她为什么,她说,随着成长,她学会了自己疗愈自己,“心向阳光,就会灿烂”。但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也是痛苦的。她真心希望自己的经历不要在其他孩子身上重演,所以才分享出来。真心希望这样的英语老师少一些,每个孩子都沐浴在灿烂的阳光里成长,(分享小秘诀:不开心时,画个画或者写点什么,可以心情舒畅哦)
青春的值域里,教育本该是最光明的底数,其次是道德,法律和公权力机关则是保障公序良俗的最后底线。在校园暴力无论是精神暴力还是肢体暴力的面前,学校本该是预防和制止暴行的前沿地带,身为老师、身为校长更要用温暖的方式去引导学生向阳而生,追索光明,而不是以暴治错。
在这,我们为了避免其他老师教育学生时着急犯下诸如此类的错误,把这位“水管”校长和“打耳光”老师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大家普及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法律后果: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惧,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
所以根据一般情况,以上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或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侵权人(比如上面两个案例的老师)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后果。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要针对个体,也要面向群体;不仅要守护孩子们的外部安全,也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不止针对当下,更考虑未来。抵制暴力对待未成年人,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让我们以爱为名,以法为剑,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年少的他们向阳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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