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合同解除相比,劳动合同终止所引发相关风险的概率较小,但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些法律事实而出现终结,导致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的情形。
但在法律上来说,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并不是同一概念,虽然两者都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但“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由某种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造成双方劳动关系的自动结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属于以上六种情形出现的时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现实中,劳动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是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产生终止的情况。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期限届满后,也并非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立即离开单位。
若劳动者仍处于医疗期内,就不能终止合同,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此外的情形如员工休产假、病休期间或者是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均包含在内。
在以上几种情形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前四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六条款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五款是指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续订时,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低于原双方履行的劳动合同条件(比如降低劳动报酬等情形),此时劳动者若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款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中因劳动关系终止而造成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基本上排除了“劳动者死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两种。
张 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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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宏律师曾负责开发市场案源,谈案、跟案、与当事人沟通具体案件事宜,分析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负责梳理整个案件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与当事人沟通整个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建议,开庭以及跟进后期法律服务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现任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宏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曾办理过数百个民事案件、仲裁案件,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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