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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世界杯期间微信私聊接单赌球?当心“开设赌场罪”判刑五年!

|引言

公小衡提醒: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单线联系组织赌博时,可引入“组织支配性”原理明确该行为在达到法定数额时构成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为谋取利益,以球赛的输赢结果、进球数量等因素为基础,自行制定了竞猜方式、投注赔率及赌资支付手段等赌博规则。随后,孙某某或自行邀约他人参与赌博,或对主动联系其意欲投注的赌客予以接纳,并放任赌客邀约其他人员添加其通讯软件社交账号参与投注。

 

在作案手段上,孙某某自行“坐庄”,利用手机通讯软件的个人私聊功能,分别与各名赌客单线联络,发送赌博规则和赔率等涉赌信息。在每场球赛开赛前,他通过私聊功能同时接受多名赌客的投注并与他们对赌,同时利用软件的个人转账功能接受和流转赌资。经司法鉴定,孙某某共计收到18名赌客的赌资人民币564,116元,支付赌客资金人民币443,818元,实际获利人民币120,298元。案发后,孙某某已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云0112刑初388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规则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56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298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某未建立赌博网站、未组建赌博群聊,仅通过通讯软件“单线联系、多头投注”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

 

1. “组织赌博活动”是认定开设赌场行为的首要和前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赌博活动”是界定刑法上开设赌场行为的基础性和决定性要素。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在逻辑上必然要求行为人以邀约、纠集等手段,客观上使得多名人员参加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本案中,孙某某自行制定规则、邀约并接纳赌客,符合“组织性”的实质属性。

 

2. 对赌博关键要素的“支配性”是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关键

 

开设赌场罪相较于赌博罪,法定刑更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开设赌场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行为人不仅聚集赌客,还对赌博规则、时空条件、赌资流转等关键要素进行决定和控制,形成“庄家”与普通参与者的不平等地位。

本案中,孙某某自行“坐庄”、制定赔率、决定开赛前的时间节点,并利用转账功能控制赌资流转,在整个赌博活动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形成了区别于一般赌博参与者和召集者的“庄家”地位。这种格局使其能够利用规则大肆牟取非法利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互联网环境下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应局限于“建立网站、设立群组”

 

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将网络开设赌场界定为“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即时通讯平台私聊和技术转账功能组织赌博成为新型手段。虽然本案中孙某某未采用建立网站或群组的形式,但其通过单线、多头同时组织赌博,突破了物理空间限制,使得18名赌客能够便捷参与。同时,其行为具有涉赌信息向不特定人员继续快速传播的现实可能性,且赌资流转迅速。

法院指出,这种新型手段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监管查处难度更大,但其对法益的侵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助长赌博恶习)与建立网站、群组或线下场所开设赌场具有同质性和等价性。因此,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并未超过刑法“开设赌场”基本犯罪构成的应有之义。

 

结论:

 

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设定赌博规则,在相对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同时接受多名赌客投注,控制赌博活动并流转赌资,其行为已达到与建立赌博网站、线下开设赌场同等的社会危害程度。法院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案例评析

切勿以为利用通讯软件私聊“单线联系、自行坐庄”就不算犯罪!本案明确,只要制定赌博规则、控制赌资流转并对赌博活动形成支配地位,即使不建网站、不拉群,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一旦赌资或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将面临五年以上重刑,并处罚金、没收手机及全部违法所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私聊对赌亦触刑律。切莫心存侥幸,请远离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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