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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连带保证人被“执行不能”,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引言

公小衡提醒,司法实践中法院坚持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本案明确了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进入执行不能状态时,其股东认缴出资可加速到期,有力打破了股东以出资期限利益规避担保责任的“防火墙”。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刘某甲多次向谭某某借款。2020年12月5日,双方经结算形成《欠条》一份,确认刘某甲共计欠谭某某人民币9,7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化利率36%计算利息。某互联网公司等确认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某互联网公司的股东为钟某某(持股80%,认缴出资80万元)和陈某(持股20%,认缴出资20万元),二人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8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有终本案件3件,未履行标的41,697元。

 

因刘某甲未按期还款,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9,750,000元及利息;2.某互联网公司对刘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钟某某、陈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某互联网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的情况是否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法院判决

一审裁判:

 

法院认为,谭某某举示的银行交易流水与《欠条》载明金额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借贷真实发生,刘某甲应承担还款责任。钟某某作为某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80%的股东,在欠条担保人处签章,无须再由公司决议机构进行决议,某互联网公司依法应对刘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法院认定:某互联网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存在终本执行案件,应当认定其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钟某某、陈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某互联网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

 

(2024)渝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演进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在坚持该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标志着立法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力度逐步降低,转向更注重债权人权益保障。

 

(二)连带保证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连带保证人被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尚未穷尽主债务人财产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主张连带保证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否定说认为:保证债务为或有债务、从债务,主债务人才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保证债务并不必然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处于第一顺位,未出资股东处于第二顺位;在主债务人清偿情况不明时,仅因不确定的清偿状态而牺牲股东期限利益,会导致利益保护失衡。

 

肯定说认为: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关键是公司是否已实质性满足破产条件。在既有主债务人又有保证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和路径,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系内部关系,不影响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求偿。因此,在已对连带保证人穷尽执行措施而仍未获偿的情况下,该保证人实质上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主张该保证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三)本案裁判的正当性分析

 

本案判决采纳了肯定说,其裁判逻辑可从以下维度理解:

 

第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并无责任先后顺序。 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还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债权人享有自主选择权。连带保证人的地位更类似于债务人,无权对抗债权人的选择权。

 

第二,股东通过出资权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往往直接或间接代表股东意志,股东应当预见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若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仍无条件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将导致公司担保功能的虚化。股东在出资限额内向债权人清偿,实质上是完成了本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清偿后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

 

第三,与新《公司法》的立法导向一致。 从《九民纪要》增加两种非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到新《公司法》第54条将条件放宽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层面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力度逐渐降低,更注重债权人权益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连带保证人进入执行不能状态时,其股东认缴出资可加速到期。对债权人而言,在保证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终本案件的情况下,应及时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需等待主债务人清偿结果。对股东而言,认缴出资并非“虚设”,公司对外提供连带担保时,股东应充分预估风险,避免因公司债务危机而被迫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丧失期限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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