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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贷款诈骗后变卖赃车,另行构成洗钱罪

|引言

公小衡聚焦本案,围绕“自洗钱”行为的独立评价与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争议,结合裁判要旨解析贷款诈骗罪既遂后转售车辆行为的定性标准与审查要点,为金融诈骗犯罪中自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指使马某某寻找人员,以按揭贷款方式购车后再出售,以骗取车贷资金。马某某联系了章某,商议由章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和征信记录向车辆金融公司申请按揭贷款购车,再将车辆出售变现。章某同意后,李某某又联系耿某,要求其寻找人员垫付购车首付款;耿某遂联系田某,由田某负责垫付首付款。

第一次作案:章某到达河北保定后,李某某联系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一辆价值19.495万元的黑色轿车。田某于2022年4月18日向章某转账8.49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章某以自己名义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贷款11万元,随后将车辆提走。由于系车贷购车,车辆的购置发票、合格证均在汽车店保管,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假合格证和假购车发票,由田某、耿某使用假证件到车管所登记上牌,致使财务公司无法对该车辆设置抵押。后经各被告人商议,由耿某联系二手车商将该车以19.2万元出售,售车款汇入田某银行卡,田某扣除首付款、办假证费用等后,剩余资金在各被告人之间分配。为掩盖贷款诈骗行为,各被告人要求章某偿还了三个月车贷。

 

第二次作案:2022年5月初,李某某联系安徽合肥的汽车店订购一辆价值26.99万元的白色商务车,田某提供首付款16.706万元,通过章某银行卡汇至汽车店,并向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9.1843万元。章某签署车贷合同后,汽车店将购车发票、合格证邮寄至保定市。章某联系拖车将车辆运输至某县,由田某、耿某携带发票和合格证到车管所登记上牌,仍未设置抵押,随后以25.4万元出售给二手车商,所得资金进行分配,章某实际偿还了两个月车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等人在骗取贷款后,将按揭车辆转售他人并取现分赃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法院判决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通过按揭贷款骗购车辆后,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车辆出售转换为现金,五人行为均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同时对案涉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对作案工具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予以没收。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行为人贷款诈骗得车后转售变现,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还是单独成立洗钱罪,分四层分析如下。

 

一、区分贷款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二者均有欺骗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无占有贷款意图,本罪要求主观上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李某某等人显然构成贷款诈骗:多名被告人供述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诱导负债赌博的章某虚构经营资质办理车贷;提车后异地上牌、隐瞒抵押,不使用车辆即刻转卖;少量还贷仅为掩盖罪行、混淆民事纠纷。综合客观行为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而非民事纠纷。

 

二、贷款诈骗罪既遂节点。本罪为结果犯,金融机构放款、行为人实际占有车辆时犯罪既遂。李某某等人提车即掌控涉案车辆,金融机构财产及金融管理秩序已遭侵害,诈骗行为至此完成。

 

三、自洗钱可独立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 “协助”“明知” 要件,将自洗钱纳入规制。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法定上游金融诈骗犯罪。自洗钱并非上游犯罪事后单纯处置赃物,而是通过金融操作割裂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额外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办案秩序,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并罚。

 

四、涉案售车行为定性有三种分歧:一是仅属民事纠纷,行为人有权处置名下车辆;二是转售是诈骗完整流程一环,属事后不可罚行为;三是法院采信观点,转售构成自洗钱,两罪并罚。裁判理由:行为人得车后刻意规避抵押登记、异地上牌,伪造手续变卖套现分赃,意在掩盖赃款来源与性质,并非单纯持有赃物;该行为超出贷款诈骗评价范围,新增法益侵害;变卖车辆换取现金,契合刑法规定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的洗钱实行行为,故李某某同时构成贷款诈骗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贷套现”型犯罪案件,揭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风险已显著升级。李某某等人以为将骗购车辆转售变现、偿还两期贷款即可掩盖罪行、伪装成民事纠纷,殊不知贷款一旦发放、车辆一旦提出,贷款诈骗罪即告既遂;此后任何意在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关联的转换、处分行为,都可能独立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公众切勿误以为“用自己的名义贷款、处分自己名下的车辆”仅是民事行为,一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并处置财物,民事交易的外衣并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经济活动中,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切莫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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