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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伪造证件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引言

 

公小衡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围绕“情节严重”认定与追诉时效问题,进行深度法律研析。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甲持10份伪造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材料,找到时任某县某镇水利工作站站长的被告人魏某乙,请求其帮助办理10户人家的《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住宅建设许可证》)。魏某乙明知自己并非城建所工作人员,仍从城建所叶某某处取得11份已加盖“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空白《住宅建设许可证》,在办公室内为魏某甲等10户填写了证件,并将落款时间倒填为2006年11月,随后魏某甲利用上述证件违法建房并竣工。2015年,魏某甲等人利用该10本《住宅建设许可证》非法办理了6本村镇个人住宅土地证和34本房屋所有权证。

 

经鉴定,涉案《住宅建设许可证》上的印文均为真实印章所盖,字迹系魏某乙所写。魏某甲收取他人建房款200余万元,涉案房产市场价值1147万余元,建安工程费292万余元。案发后,魏某甲、魏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0本,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情节严重”。遂判处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魏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情节严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需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加以认定。

 

本案中,法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量,认定构成“情节严重”:

 

证件属性:涉案《住宅建设许可证》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凭证,属于农村建房必备手续,直接关系到乡村规划秩序和土地管理秩序。伪造此类证件,破坏性较大。

 

证件数量及衍生后果:二被告人伪造的《住宅建设许可证》共计10本,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6本土地证和34本房产证,伪造证件的数量及其引发的连锁效应,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

 

后续危害性:涉案伪造证件被用于违法建房、吸引群众投资,并引发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严重扰乱城建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涉案房产市场价值高达1147万余元,建安费用292万余元,后续处置涉及土地回收、群众经济损失、社会稳定等多重复杂问题,社会危害性明显超出一般伪造证件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数量较多”或“一般性伪造”的范畴,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追诉时效的认定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行为犯,但其危害后果往往伴随证件的使用而持续存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伪造证件后,利用假证完成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规避行政执法,直至2017年3月被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期间假证持续发挥作用,侵害状态始终未中断。因此,该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追诉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7年3月)起算。由于“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故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

 

案例评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凭证,伪造、变造此类证件不仅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更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本案中,魏某甲、魏某乙仅伪造10本《住宅建设许可证》,却衍生出6本土地证、34本房产证,涉案房产价值逾千万元,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本案警示我们:伪造证件行为的危害性不以数量为唯一判断标准,若后续衍生重大社会危害、引发信访诉讼、造成恶劣影响,同样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重刑罚。切勿为一时便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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