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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婚姻纠纷动刀,警惕“以暴制暴”之痛

 

|引言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庭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其中的“被害人过错”该如何界定?本期公小衡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法律梳理与深度研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经营一家养生馆,李某对此不满,多次到店吵闹,二人因此分居。分居期间,李某仍频繁骚扰陈某,陈某曾报警处理,警方明确要求李某不得再骚扰陈某。

 

2022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李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陈某的养生馆外,双方发生争执。陈某将玻璃门锁上,李某在门外持续辱骂陈某及店内员工,随后用力踢门一脚,准备驾车离开。陈某见状持水果刀冲出店外,朝李某做出捅刺动作后转身返回。李某随即追上并踢打陈某,陈某转身挥刀刺中李某左腹。二人扭打后,李某夺下刀具,查看伤情后驾车离开,行驶约300米后倒地身亡。经鉴定,李某系左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陈某事后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案件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李某对案发具有一定责任,且陈某家属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虽属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但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李某长期骚扰、辱骂陈某,对案件发生确有引起责任,但陈某持刀伤人属激情犯罪,行为具有一定节制性,双方仍存在感情维系。鉴于无新量刑情节,社会矛盾未完全化解,不宜再予从轻,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一)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了违背社会伦理或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直接诱发、激化被告人实施犯罪,因而可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认定被害人过错需满足以下条件:

 

被害人实施了不当行为(违背伦理或法律);

 

该行为侵犯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重要权益;

 

该行为直接刺激被告人,诱发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反制”性质,存在道德基础。

 

若被害人行为虽有不妥,但未严重违反伦理,或被告人的反应明显过当,则不构成被害人过错。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被害人过错的特殊考量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法院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更为审慎。原因在于:

 

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常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偶发冲突往往只是长期积怨的爆发;

 

夫妻之间仍可能存在感情基础,行为具有一定克制性,冲突仍具“家庭内部修复”的可能;

 

若将一般性争吵、辱骂、推搡等行为轻易认定为过错,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介入家庭生活,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

 

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的长期骚扰、辱骂行为虽对案件发生具有“引起责任”,但尚不构成“过错”。理由如下:

 

矛盾仍属家庭纠纷范畴:双方矛盾源于经济问题、感情猜疑等夫妻常见问题,尚未彻底破裂,案发时行为仍具克制性;

 

李某行为虽不当,但未达严重违反伦理程度:李某的辱骂、踢门等行为属一般性滋扰,未构成对陈某人身安全的直接严重威胁;

 

陈某的反制行为明显过当:陈某持刀伤人致人死亡,远超合理反制限度,难以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道德基础。

案例评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情绪失控往往只是一瞬间,但法律后果却是一辈子。本案警示我们:即便长期遭受配偶骚扰、辱骂,也不能以暴力手段“以暴制暴”。一旦持械伤人,即便被害人存在一定责任,也可能因反应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面对家庭矛盾,应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毁掉自己与家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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