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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资质买卖:合法外衣下的无效交易

 

|引言

 

资质买卖:合法外衣下的无效交易。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股权转让掩盖资质转让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某集团公司(出让方)与某企业管理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核心安排为:

 

目的明确: 鉴于某集团公司母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拥有特定的建筑企业资质,双方约定由受让方(企业管理公司)成立母公司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

 

操作路径: 母公司将其资质“转移”或“分立”至该目标公司后,出让方再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费用与责任: 受让方负责目标公司的成立与“资质吸收”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

 

对价: 股权转让总价款为65万元,签约当日支付首期款(定金)19万元。

 

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福建闽邦建设有限公司”按约成立,受让方也支付了首期款19万元。后双方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以建筑资质转移为核心目的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1.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审查协议实质,认定:

 

行为定性: 双方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转移资质、再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一系列操作,实质是以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买卖建筑资质的非法目的。

 

效力认定: 该行为:

 

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强制性规定。

 

规避了建筑行业严格的资质准入与监管制度,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判决: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某集团公司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19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裁判: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与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本案的裁判对实践中频发的、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规避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和规范意义,其法律分析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1.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

法院并未局限于合同表面的“股权转让”文字,而是穿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

 

穿透表面合意: 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约定了“资质转移”、“保证资质”等内容,揭示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单纯的资产或公司控制权交易,而是建筑资质的交易。

 

穿透合法外衣: 尽管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合法,但本案中100%股权转让(导致目标公司完全控制权转移)与资质转移紧密结合,使得股权转让成为实现资质非法转让的“外壳”或工具。法院穿透了这一合法形式,否定了其试图达到的非法目的。

 

穿透诉讼请求: 围绕合同效力这一根本问题进行审理,一次性解决了返还财产等衍生纠纷。

 

2.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院从两个层面论证了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明确禁止资质转让。本案协议的核心操作旨在规避此禁止性规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违背公序良俗: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制度关乎工程质量与公共安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以合法形式破坏该监管秩序,实质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同样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识别“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资质转让”合同的要点:

法官后语部分系统总结了识别此类合同的关键因素,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

 

合同目的: 需综合判断。本案中,合同条款明确指向“资质转移”,且转让比例为100%,使得受让方取得资质控制权的目的昭然若揭,这是认定真实目的为资质转让的直接证据。

 

合同履行效果:

 

资质的依附性与分离效果: 考察资质是否实质上从原符合条件的企业“剥离”至不符合条件的主体。本案为目标公司专门设立以承载资质,再转让该公司,实现了资质的“间接转移”。

 

资质价值比重: 在专门为转移资质而设立的公司中,其核心资产甚至唯一有价值资产就是该资质。此时,股权转让的对价实质上就是资质价值,进一步印证了交易的本质。

 

案例评

建筑资质严禁买卖,任何以“股权转让”“分立子公司”等名义进行资质实质转移的操作,均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司法机关已普遍采用“穿透式审判”审查交易实质,一旦被认定为规避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序良俗,相关协议将被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不但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已支付款项需返还,还可能承担过错损失。请相关市场主体严守法律与行业监管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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