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欠债不还,离婚把房子留给子女也行不通了!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后冯某仍未还款,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明,冯某已于2020年10月与案外人梁乙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归冯某“终生居住使用,无处分权,最终归儿子梁甲所有”。
李某认为冯某此举属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
争议焦点
离婚时一方将其名下小产权房赠与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为:
冯某对李某负有债务,且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无偿转让给梁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该行为导致冯某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虽然房屋为“小产权房”,但冯某享有实际财产权益,属于其责任财产范畴。
判决: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
冯某支付李某律师代理费7000元。
二审
维持原判,认为:
冯某未能证明其不享有房屋权益;
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显著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依据
1. 小产权房是否属于“责任财产”?
虽然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通过登记转移所有权,但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责任财产”范畴。本案中,冯某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其无偿转让该权益的行为,实质上是减少其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2.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合法有效;
债务人实施无偿或有偿但明显不合理处分财产行为;
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后;
该行为损害债权实现。
本案中,冯某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权益无偿转让给子女,导致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
3. 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家庭法益,法院在审查时应尊重其特殊性。但若该处分行为明显不合理、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无正当家庭事由(如子女抚养、医疗等紧急需求),则仍可撤销。
本案中,冯某未能证明其赠与行为存在正当家庭事由,且该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实质性减损,故法院支持撤销。

案例评析
债务人在负债后处分财产时须警惕:即使小产权房无法过户,其在离婚协议中无偿赠与子女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逃债目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将审查财产处置是否导致责任财产实质性减损。切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并非债务“避风港”,恶意损害债权将面临法律否定,最终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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