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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离婚协议签了,还能追索“出轨赔偿”吗?

 

|引言

 

离婚协议签了,还能追索“出轨赔偿”吗?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离婚损害赔偿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胡某和被告(被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

 

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胡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并对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仅三天(2019年10月21日),刘某与他人再婚。2020年4月13日,刘某再婚妻子生育一子刘某2,刘某在庭审中认可婚内出轨并于再婚后5个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

 

2022年,胡某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归其所有);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认为胡某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刘某独自偿还车辆贷款及存在过错,判决车辆归胡某所有,胡某补偿刘某26万元。

 

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即驳回胡某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

 

认定刘某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认为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改判:

 

维持车辆归胡某所有、补偿刘某26万元的判决;

 

判决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依据

法律适用问题:新旧法的衔接与“有利溯及”原则

 

本案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认定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符合“有利溯及”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弥补了原《婚姻法》列举式规定的不足。

 

 “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认定标准包括:

 

违反婚姻基本义务(如忠实义务);

 

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超出无过错方容忍限度,导致婚姻破裂。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协议离婚后应在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删除该一年限制,改为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在2022年知晓刘某过错后及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案例评

协议离婚时,若您怀疑对方存在不忠等过错,切勿因急于离婚而轻易放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典》已删除原“一年内提出”的限制,并增设“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即使离婚后才发现相关证据,您仍可能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相关事实及权利保留,并注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范未来权利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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