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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警惕同居财产混同!无协议无证据,分手时难保权益

 

|引言

 

警惕同居财产混同!律师:无协议无证据,分手时难保权益。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同居关系析产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蒋某与冯某自2017年11月建立情侣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蒋某协助冯某注册成立某公司,主要经营吊车租赁业务,蒋某负责公司账务、催款、开票等工作。双方共同经营该公司至2022年5月分手。

 

争议财产主要包括:

 

吊车一辆:2019年2月,蒋某支付首付款等共计21万元,车辆登记在蒋某名下,贷款主要由冯某转账至蒋某账户偿还。车辆现价值约39.76万元。

 

房产一套:2021年2月,冯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12万余元,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共有状态为“单独所有”。

 

蒋某主张上述财产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请求分割吊车价值(扣除贷款后约36万元)及房产首付款12万元,合计要求分得24万元。冯某辩称两项财产均由其个人出资,属于个人财产,蒋某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公司,形成稳定同居关系。

 

吊车和房产为同居期间为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所需购置,属于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应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照顾女方等原则。

 

判决结果:

 

房产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偿还;

 

吊车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冯某承担;

 

冯某支付蒋某财产折价款10万元;

 

驳回蒋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蒋某对吊车首付及还贷有出资,房产购买于双方共同经营期间,冯某未能证明其为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酌定折价款10万元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未对无配偶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作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涉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同居财产处理。本案中,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事实进行裁量。

 

  •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 “共同取得”财产的认定标准

 

法院提出“共同取得”应具备两条件:

 

共同生活: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双方共同经营公司,吊车用于公司业务,房产购置于共同生活期间,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3. 分割原则:贡献与公平兼顾

 

同居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应:

 

按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确定份额;

 

兼顾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

 

本案中,蒋某虽未直接出资购房,但其在共同经营中的贡献被法院认可,最终获得10万元折价款,体现了贡献与公平原则的结合。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冯某主张财产为其个人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独立出资,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体现了同居析产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案例评

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编保护,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所有制”。一旦感情破裂,极易因财产混同引发纠纷。若双方未约定或证据不足,法院仅支持分割能证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财产,个人财产主张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为防范风险,建议同居期间对大额财产、共同经营收益等提前订立书面协议,明晰权属与份额;日常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陷入“口说无凭、人财两空”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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