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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车祸送医未报警,为何仍被认定“逃逸”?

 

|引言

 

车祸送医未报警,为何仍被认定“逃逸”?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交通事故逃逸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0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县东外环路与行人杨某华发生碰撞,致杨某华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警,未留下联系方式,离开现场并关闭手机。直至2022年8月1日,李某才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

 

2022年8月30日,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李某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

 

李某虽送医救治,但未报警、未留下联系方式、未配合调查,属于逃避法律责任;

 

其行为已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裁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一)行政法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与刑法中“逃避救助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同,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更强调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客观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逃逸行为包括:

 

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

 

潜逃藏匿;

 

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配合调查等法定义务。

 

本案中,李某虽履行了部分救助义务(送医),但未报警、未配合调查、未留下信息,客观上妨碍事故调查,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之故意,符合行政逃逸的认定标准。

 

(二)“救治后离开”是否构成逃逸的认定关键

 

行政法不因行为人已救助伤者而免除其配合调查的义务。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应综合考量:

 

是否及时报警并接受处理;

 

是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是否因离开导致事故调查受阻、证据灭失或责任无法认定。

 

李某在事故后关机、失联两日,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取证、查明案情,其行为已实际妨碍行政执法,故被认定为逃逸。

 

(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教育功能

 

本案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潜逃藏匿”类逃逸行为的打击,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共秩序,督促驾驶人依法履行事后义务,保障受害人权益与社会管理效能。

案例评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已救助伤者,请务必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切不可心存侥幸,擅自离开或失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实践,即使已将伤者送医,若未履行报警及配合调查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面临罚款、记分、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能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请牢记:救助是道德,配合是法定义务。依法行事,既是对他人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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