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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邻居建房占了我家地,能不能告政府?

 

|引言

 

告错人了?宅基地纠纷该告邻居还是告政府?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一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引发的行政争议。第三人李某乙向被告某镇政府提出住宅用地申请,镇政府于2022年4月8日向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其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135.71平方米,土地坐落于某镇某村某屯XX号。

 

原告李某甲与第三人李某乙房屋相邻,李某乙的房屋位于李某甲房屋的前方。原、被告之间原有一条宽6.9米、长12.6米的平行通道,一直无争议。2022年4月,李某乙在取得宅基地审批后拆旧建新,过程中侵占了原属于李某甲的宽3.3米、长12.6米的土地。

 

李某甲认为,镇政府的审批行为纵容了李某乙的占地行为,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及通行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颁发给李某乙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相邻权受损属于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情形之一,但前提是行政行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

 

在本案中,涉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仅审批了宗地面积、权属、界址等事项,并未直接涉及或设定对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的限制或影响。因此,原告以其通行权受损为由起诉,与被诉行政审批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理由,裁定驳回李某甲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李某甲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要求,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依据

1. 相邻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救济途径

 

相邻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源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其内容主要包括:

 

自然流水的利用、通行、建造修缮便利(对应作为义务);

 

通风、采光、日照、排污不受侵害(对应不作为义务)。

 

相邻权受损通常因相邻方未履行民事义务所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仅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介入并直接影响相邻权时,相邻权人才可能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法院重点考量以下三方面:

 

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相邻不动产:本案审批对象是李某乙的宅基地,非李某甲的土地;

 

相邻权受损是否具有直接可能性:审批行为本身未设定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限制,损害后果系李某乙后续建设行为引发;

 

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义务考虑相邻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主要审查用地面积、权属、规划符合性等,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审查或保护相邻权。

 

3. “直接影响”要件的严格适用

 

本案核心在于区分行政行为本身的影响与当事人后续行为的影响。镇政府仅作出用地批准,未涉及建设具体位置、间距等细节,亦未对通道作出处分。李某乙的占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与行政审批无直接法律关联。

 

若允许此类诉讼进入实体审理,将混淆行政审查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界限,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核心功能。

 

4. 案例启示与实务意义

 

明确行政与民事救济的界限:当事人应正确选择维权路径,对审批行为不服且符合原告资格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对建设行为侵权,应提起民事诉讼。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行政机关应依法审查用地合规性,但无义务介入民事相邻权纠纷。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该案例对厘清“行政行为对相邻权直接影响”的认定标准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避免滥诉与司法资源浪费。

案例评

本案通过严格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直接影响”要件,确立了以下裁判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仅涉及用地权属与面积的行政确认,不直接设定或影响相邻权,因此相邻权人一般不具备对该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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