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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补偿未到位,产权证岂能说注销就注销?

 

|引言

 

补偿未到位,产权证岂能说注销就注销?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行政注销登记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某货物配载中心(以下简称“某配载中心”)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资规局”)作出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注销行为并恢复登记。

 

某配载中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市某镇某工业集中区面积668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某市不动产权第0017××号”。2021年1月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建筑公司西侧环境综合整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该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包括某配载中心持有的土地。2021年6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向某资规局发出《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的通知》,要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相关权证注销。2021年7月19日,某资规局依据前述通知,对案涉不动产权证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网站发布作废公告。在注销登记时,案外人对征收决定已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诉讼尚未审结。某配载中心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收到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依据原《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生效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登记机关在人民政府生效征收决定要求下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某资规局依市政府通知办理注销,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某配载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征收决定的生效条件:征收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绝对生效,而应理解为附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生效条件包括:

 

已通过协议或补偿决定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征收决定虽被复议或诉讼,但其合法性未被最终否定。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直接注销权证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在未获补偿前丧失物权,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原则。

 

本案情况:注销登记时,案外人对征收决定的诉讼尚未审结,某配载中心亦未获补偿安置,征收决定对某配载中心而言尚未生效。

 

程序考量:当地政府规范性文件亦要求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拆迁协议等材料,说明补偿安置情况是注销登记的重要考量因素。

 

救济方式:因案涉土地已挂牌出让并由后手权利人取得新权证,无法恢复登记,故确认违法为宜。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确认某资规局于2021年7月19日注销案涉不动产权证的登记行为违法。

 

 

裁判依据

(一)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形式生效 vs. 实质生效

 

形式生效观(一审观点):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并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物权随之变动。

 

实质生效观(二审观点):征收决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其生效不仅取决于作出行为,还需满足补偿安置争议已解决或法定救济期限届满且决定未被否定等实质条件。

 

评析:二审观点更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征收权力滥用。

 

(二)注销登记的法律性质与审查标准

 

性质:注销登记属于行政登记行为,但其基础是征收决定的生效状态。

 

审查标准:登记机关不应仅作形式审查,而应结合征收决定的实质生效条件、补偿安置进展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生效”应作实质理解。

 

(三)权利平衡:公共利益 vs. 个人权益

 

公共利益:注销登记有利于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个人权益:在未获补偿前注销权证,将导致被征收人丧失物权保障,可能陷入“无证可凭”的弱势地位。

 

平衡路径:二审判决强调通过“协议或补偿决定”先行解决争议,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实质保护,引导征收程序法治化。

 

(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融合

 

二审法院并未简单否定注销登记的合法性,而是在确认违法时指出土地已出让、后手权利已设立的现实,体现了对既成事实的尊重。

 

判决同时指出登记机关在补偿安置未解决时注销权证“确有不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

 

案例评

 

本案二审判决通过将征收决定理解为附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纠正了一审对“生效”过于形式化的理解,强化了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实质保护。判决既维护了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的推进,也体现了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的平衡,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启示:

 

对登记机关的启示:在办理因征收决定的注销登记时,应审慎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已“实质生效”,避免仅凭形式文书径行注销。

 

对征收部门的启示:应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优先通过协议或补偿决定解决争议,不得借注销登记变相施加压力。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重物权变动与行政程序之间的衔接,兼顾行政行为效力与权利人实质保障。

 

对立法与规范的启示:建议在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征收决定生效”的具体条件,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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