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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当心!亲属代签拆迁协议,你可能要认账!

 

|引言

 

家人代签的征收补偿协议,为何被判有效?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表见代理”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石某某与其夫陈某甲、其子陈某乙共同共有位于东街X号的房屋,该房屋于2022年6月被列入征收范围。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在征收过程中,陈某乙向某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石某某全权委托其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签约事宜。随后,陈某甲、陈某乙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共计1000余万元,石某某的签名由陈某乙代签。房屋腾空后,石某某向征收部门邮寄《声明》,称其未委托任何人代签协议,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程序处理:认定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列为征收部门,但未在协议中签署,非协议当事人,驳回原告对其起诉。

 

实体裁判:驳回石某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理由:

 

陈某乙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在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征收部门作为非专业鉴定机构,无法识别签名真伪;

 

陈某乙为石某某独子,系国家公职人员,其与石某某的母子关系及户主陈某甲的共同签字,增强了代理行为的可信度;

 

石某某在征收期间未提出异议,其事后声明显得类似于签约后反悔;

 

补偿协议未减损其财产利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二审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表见代理成立的认定,并强调行政协议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裁判依据

(一)表见代理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本案中,法院综合运用行政法与民法规范,认定陈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使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二)“合理信赖”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重点审查了“合理信赖”的成立条件:

 

代理权表象证据无显著瑕疵:

 

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受托人信息、权限范围等,形式上完整,征收部门无专业能力鉴别签名的真实性。

 

代理人身份具有特殊关联性:

陈某乙系石某某独子,已成年且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征迁实践中,近亲属代理常见,其身份增强了委托书的可信度。

 

被代理人未及时提出异议:

 

石某某在签约期间未表示反对,且在房屋腾空后才提出异议,该行为被认定为事后反悔,进一步支持了征收部门的善意信赖。

 

(三)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本案体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方面的功能。尽管石某某本人未真实授权,但基于陈某乙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关系,征收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若否定代理效力,将增加交易不确定性,不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案例评

 

本案敲响警钟:亲属代签协议,未必无效! 即使授权委托书事后被证实伪造,若存在“合理信赖”的外观(如亲属关系、身份关联、未及时反对等),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使协议对被代理人(如本案石某某)发生法律效力。律师提示: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如征收补偿),本人应亲历亲为或严格审查授权;若不同意他人代理,务必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否则沉默可能被视为默许。行政协议审查中,相对人(如征收部门)的审查义务以“形式合理”为限,事后维权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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