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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房子拆了才想起维权?收到这份文件,你的房子已进入拆倒计时!

 

|引言

 

房子拆了才想起维权?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这60天你必须行动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纠纷。2019年9月11日,某区执法局认定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厂区内建设15处建筑,遂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该处罚决定后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体合法被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2月2日,某区执法局在履行催告、责成等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于同年12月7日至13日实施强制拆除。某公司不服该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某区执法局未依法听取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违法,故确认该《强制执行决定》违法。双方均未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某公司随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

 

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在《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拆除?

 

已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强制执行决定》能否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某区执法局具有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强制拆除程序合法: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维持→催告→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施拆除,程序完整。

 

强制执行决定虽被确认程序违法,但未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关于是否须等待强制执行决定救济期限届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指向的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而非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可在处罚决定救济期限届满后启动执行,不必等待强制执行决定的救济期限届满。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依据

 

1.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指出: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指向的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决定(即处罚决定),而非“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维持后,具有确定力,行政机关可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无需等待“强制执行决定”的救济期限届满。

 

这体现了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维护与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平衡。

 

2. 程序违法但未被撤销的行政决定的效力

 

《强制执行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仍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除非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本案中,程序瑕疵未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故该决定仍可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3. 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法院审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

 

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是否履行了调查、告知、决定、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是否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实施拆除时是否超出范围或违法处置财物。

 

本案中,某区执法局程序完整、行为规范,拆除过程经公证,未扩大范围,故被认定为合法。

 

4. 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本案判决体现了在违法建设查处中,行政机关既要依法履职、及时恢复公共利益,也要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强制执行程序不必机械等待所有行政行为救济期限届满,而是以处罚决定生效为执行起点,兼顾了执法效率与法律秩序。

 

案例评

 

面对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消极应对或仅纠缠于个别程序的次要瑕疵,已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您必须:

 

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对行政机关的每一个法律文书进行时效与实体审查。

 

精准启动法律程序,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等创设义务的核心行为,在法定时效内采取有效法律行动。

 

全程注重证据保全,特别是在强制执行阶段,做好财产证据固定,为可能发生的赔偿争议做好准备。

 

建筑物的存续关乎重大财产权益。唯有主动、专业、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方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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