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房子拆了才想起维权?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这60天你必须行动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某区执法局在履行催告、责成等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于同年12月7日至13日实施强制拆除。某公司不服该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某区执法局未依法听取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违法,故确认该《强制执行决定》违法。双方均未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在《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拆除?
已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强制执行决定》能否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某区执法局具有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强制拆除程序合法: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维持→催告→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施拆除,程序完整。
强制执行决定虽被确认程序违法,但未被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关于是否须等待强制执行决定救济期限届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指向的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而非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可在处罚决定救济期限届满后启动执行,不必等待强制执行决定的救济期限届满。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依据
1.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指出: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指向的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决定(即处罚决定),而非“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维持后,具有确定力,行政机关可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无需等待“强制执行决定”的救济期限届满。
这体现了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维护与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平衡。
2. 程序违法但未被撤销的行政决定的效力
《强制执行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仍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除非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本案中,程序瑕疵未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故该决定仍可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3. 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法院审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
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是否履行了调查、告知、决定、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是否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实施拆除时是否超出范围或违法处置财物。
本案中,某区执法局程序完整、行为规范,拆除过程经公证,未扩大范围,故被认定为合法。
4. 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本案判决体现了在违法建设查处中,行政机关既要依法履职、及时恢复公共利益,也要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强制执行程序不必机械等待所有行政行为救济期限届满,而是以处罚决定生效为执行起点,兼顾了执法效率与法律秩序。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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