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金融车套现”的罪与罚:骗来的新车,为何一卖就“脏”了?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假购车、真套现”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支付部分首付款、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车辆按揭贷款,随后虚构事实将车辆转售变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分赃。 2022年4月,李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1万元,购买一辆价值19.495万元的黑色轿车。田某垫付首付款8.495万元,李某等人使用伪造的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规避金融机构设置抵押。车辆以19.2万元出售给二手车商,售车款汇入田某账户,扣除成本后分赃。 2022年5月,李某再次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贷款9.1843万元,购买一辆价值26.99万元的白色商务车。首付款16.706万元通过李某银行卡支付,车辆登记上牌时未设置抵押。车辆以25.47万元出售,售车款分赃。 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包括联系购车人、垫付首付款、伪造证件、办理登记、联系买家等。 为掩盖犯罪事实,要求购车人李某偿还三个月贷款,制造正常还贷假象。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罪名认定: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将车辆出售转换为现金。
量刑结果:
李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万元。
马某某、田某、章某、耿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罚金6万元。
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
二审裁定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审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一)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的界限
主观目的: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民事欺诈仅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无非法占有意图。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虚构购车用途、伪造证件、异地登记、迅速转售变现,且李某系沉溺赌博、急需用钱之人,其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
行为人未实际使用车辆,而是立即转售分赃,且还贷行为仅为规避侦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洗钱罪的认定与“自洗钱”入罪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即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自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
行为性质:
李某某等人通过伪造证件、异地登记、转售车辆、取现分赃等方式,切断犯罪所得与贷款诈骗行为的关联,属于典型的“漂白”行为。
该行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超出“事后不可罚”范畴,应单独评价为洗钱罪。
(三)数罪并罚的合理性
犯罪阶段分离:
贷款诈骗罪在金融机构放款、行为人取得车辆时既遂。
后续转售变现行为属于独立的洗钱行为,并非贷款诈骗的自然延伸。
非重复评价原则:
洗钱行为与贷款诈骗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数罪并罚符合刑法立法精神,不属于重复评价。

案例评析
“自洗钱”也是犯罪! 骗子将自己骗来的钱通过卖车、转账等方式“洗白”,现已单独入罪。天网恢恢,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将罪加一等。
警惕“购车”骗贷陷阱。 谨防“零首付购车”等套路,一些骗局实为“假买车、真骗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均需加强风险防范。
“借钱不还”与“诈骗”有本质区别。 法律关键看动机:是确实无力偿还,还是一开始就伪造资料、根本不想还?后者就是诈骗,将面临严厉刑责。
请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守护社会诚信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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