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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小心!赠品有害也犯罪: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赠送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引言

 

小心!赠品变“罪品”: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赠送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捆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自2018年7月起代理“A”系列产品(包括果冻、蛋卷、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等),并发展刘某某、杨某等人为代理商。王某等人明知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中的“早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但仍采用“销售两盒果冻赠送一盒‘早糖’”的捆绑模式进行销售。消费者购买其他减肥产品均依托于“早糖”的功效。经检验,“早糖”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销售金额及非法获利情况如下:

 

王某:销售金额122,660元,非法获利58,539元;

 

刘某某:销售金额116,921元,非法获利7,220元;

 

杨某:销售金额110,361元,非法获利8,24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商品交易中赠与赠品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销售者对赠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明知”的认定;

 

捆绑销售模式中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数额的认定。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刘某某、杨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销售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王某、刘某某退缴涉案款项,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杨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没收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王某向人民检察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226,600元,刘某某对其中1,169,210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对其中1,103,610元与王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赠与赠品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在商品交易中,赠与赠品的行为是否等同于销售,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刑法中对此缺乏直接规定,法院参照了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商家应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消费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未支付对价为由免责。

 

本案中,三被告人采用固定捆绑销售模式(买两盒果冻赠一盒“早糖”),赠品“早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且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均依赖“早糖”的功效。因此,法院认定赠与赠品行为实质上等同于销售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件。

 

2. 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销售者对赠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明知”,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难点。法院采用了推定明知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明知”的推定情形,将主观构成要素转化为程序性证明问题。

 

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包括:

 

食品包装不规范(如无生产日期、厂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销售者知晓食品具有副作用,且注意事项超出正常范畴;

 

销售行为异常(如多被害人反映副作用后询问被告人)。

 

本案中,“早糖”外包装缺失必要标识,三被告人在销售中强调禁忌及副作用,且多名被害人证实“早糖”副作用明显。这些事实足以推定三被告人对“早糖”系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明知。

 

3. 捆绑销售数额的认定

 

在捆绑销售模式下,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整体销售金额是否应全部计入。法院认为:

 

正常商品(如果冻)与赠品(“早糖”)密不可分,赠品是真正的销售目标和盈利来源,正常商品仅为配合赠品而存在。

 

销售者利用“赠品”名义逃避法律规制,掩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实质,虚化犯罪数额。

 

因此,捆绑销售的整体数额应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不应区分正常商品与赠品。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销售果冻为名,实际依托“早糖”功效,将“早糖”作为无定价赠品掩盖非法目的。法院最终以果冻和“早糖”的捆绑销售总额认定犯罪数额,并据此量刑。

案例评

 

本案通过民法与刑法的衔接,明确了赠与赠品在特定条件下等同于销售行为,并对“明知”和犯罪数额的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法院的裁判强化了对捆绑销售模式中违法行为的打击,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严格监管。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警示商家不得以赠品名义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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