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五层

公衡解读 | 以“软暴力”方式剥夺他人自由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引言

 

非法拘禁即使未捆绑也可能触犯刑法。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非法拘禁罪”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郝某某、胡某某非法拘禁案(裁判书字号:(2023)新2201刑初86号)。案件起因于郝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杨某某无力偿还债务,郝某某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并以“不还钱就要恶意伤害杨某某家属”等言语进行威胁,致使杨某某产生恐惧心理。

 

2022年7月23日,郝某某强迫杨某某一同从乌鲁木齐驾车前往哈密,同行人员包括胡某某等人。7月24日凌晨1时许,三人入住哈密市某酒店房间,7月25日至29日又转至某宾馆房间。在此期间,杨某某与胡某某同住,或三人共同居住。郝某某和胡某某利用杨某某担心家人受害的恐惧心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郝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在胡某某的提议下,还对杨某某实施了侮辱和虐待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郝某某和胡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以及二人应如何量刑。

法院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行为定性:法院认定郝某某和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罪。法院指出,强制猥亵罪需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索要债务,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量刑理由:

 

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铅笔1支、中性笔1支、火腿肠2个、矿泉水瓶2个)依法予以没收。

 

郝某某和胡某某系共同犯罪,郝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胡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赔偿杨某某医药费并取得其谅解,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判决:

 

判决效力: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裁判依据

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根据刑法规定,该罪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本案中,法院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剥夺自由的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可分为物理控制和心理控制。本案属于典型的心理控制——郝某某通过威胁杨某某家人安全,使其因恐惧而不敢离开特定场所(宾馆房间)。尽管杨某某客观上具备逃跑条件(如被告人外出时其独自在房间),但心理强制使其自由受限,这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法院强调,人身自由的剥夺不应仅取决于客观条件,更应关注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持续时间的作用: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需结合剥夺自由的程度和持续时间综合判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需持续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需持续12小时以上,但普通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在时间上并非绝对化。本案中,尽管具体持续时间不明确,但被告人多次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且整体拘禁期间较长(从7月23日至29日),符合司法解释中“使用恶劣手段或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情形,故构成非法拘禁罪。

 

2. 共同犯罪与量刑区分

 

法院认定郝某某和胡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并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

 

郝某某作为债务追索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殴打、威胁等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依法承担较重责任。

 

胡某某虽参与犯罪,但作用较小(如提议侮辱行为),系从犯,且其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这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于从犯、悔罪情节的宽大处理政策。

 

3. 本案与强制猥亵罪的界限

 

公诉机关曾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法院未予采纳。理由在于: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而本案中郝某某和胡某某的行为旨在索要债务,其侮辱、虐待行为是非法拘禁的手段,而非独立性侵害。这突出了刑法中主观目的对罪名认定的重要性,避免了客观归罪。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应综合考量剥夺自由的程度、持续时间及手段恶劣性:

 

心理控制可构成非法拘禁:即使被害人客观上能逃跑,但因心理强制不敢离开,仍属人身自由被剥夺。

 

时间要素的灵活性:持续时间并非唯一标准,若伴有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即使时间不明确,也可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权:法院在参照司法解释的同时,需结合具体情节灵活把握,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个案公正。

 

综上,本案通过细致分析行为性质与法律要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对“软暴力”型非法拘禁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联系我们
 前台联系电话:010-85765045

律师咨询电话:17610991099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公衡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推荐阅读

公衡公益 | 公衡开展“民法典护航残疾人权益”线上公益普法讲座

公衡公益委员会走进顺义区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公衡公益 | 公衡律所开展“物业纠纷”专题公益线上普法讲座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