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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股东代公司偿债算不算补出资?

 

|引言

 

资本维持原则下,股东补足出资如何认定?本篇文章公小衡结合案例股东补足出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原告(上诉人)为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为王甲(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70%)和王乙(王甲之弟,持股30%)。劳务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于2011年10月21日由王甲以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汇款35万元(代表王甲出资)和15万元(代表王乙出资),备注为“投资款”,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事实经过 

 

抽逃出资行为:2021年10月26日,劳务公司向王甲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该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亦无正当交易基础,导致公司资本减少。

 

代付工程保证金:2011年12月13日,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土建劳务协议》。同月16日,王甲通过个人账户向第三人卢某转账75万元,用于支付劳务公司应向建设公司缴纳的工程保证金。该保证金性质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判令建设公司向劳务公司退还7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后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

 

破产清算与诉讼:劳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甲、王乙补缴抽逃出资款,但二人未履行。劳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追收抽逃出资。

 

 

案件焦点:王甲、王乙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王甲代付保证金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有效补足出资?

 

法院判决

 

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甲将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缺乏正当交易背景,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公司利益,构成抽逃出资。但王甲事后代付工程保证金75万元的行为,符合补足出资的有效要件:

 

意思表示明确:王甲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转出出资款旨在缴纳工程保证金。

 

代付款项真实:生效判决已确认保证金债务真实存在,且王甲的支付行为使劳务公司获得对建设公司的债权。

 

无其他经济往来:经审查,王甲与劳务公司之间无其他资金混同或关联交易,代付行为具有合法性。

 

综上,一审认定王甲补足出资行为有效,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平衡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

 

 

裁判依据

1.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王甲将50万元注册资本转入个人账户,未经股东会决议或正当交易程序,构成抽逃出资。关键在于:

 

程序违法性:资金转出缺乏合法决议及合理对价。

 

损害后果:导致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影响偿债能力。

 

2. 补足出资的有效性要件

 

法官后语中提出,股东通过代偿债务补足出资需满足三重要件,本案对此作了典型诠释:

 

意思表示明确:补足出资须针对注册资本,而非普通资金往来。王甲明确表示代付保证金意在补足出资,符合目的特定性。

 

债务真实性:代付的债务必须真实存在。本案中,工程保证金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劳务公司因此享有债权,代付行为转化为公司有效资产。

 

经济往来独立性: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其他资金混同。法院审查确认王甲与公司无关联交易,排除资产转移嫌疑。

 

3. 资本维持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案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灵活适用:

 

实质重于形式: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股东通过真实代偿使公司资本恢复充实,法院侧重审查资金流向的实质效果而非表面形式。

 

利益平衡:判决既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确认公司债权),也避免对股东过度追责,体现商事审判的公平性。

 

案例评析

 

本案对类似纠纷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股东补足出资的合法性需综合意思表示、债务真实性及经济往来关系判断,不能仅凭资金流转认定。

 

企业应规范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防范抽逃出资风险。

 

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在资本维持原则下,允许股东通过合法代偿行为弥补出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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