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凌晨广场冲突:他先砸车又打人,被推开后脑着地重伤,这责任该谁担?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正当防卫”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凌晨,原告陈某某在天台县某广场因债务纠纷与案外人袁某某发生争执,后用铁制凳子砸击其误认为是袁某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被告庞某某从被砸车辆下车,陈某某在明知车辆属于庞某某的情况下,仍用铁制凳子砸向庞某某。庞某某为保护自己,用手格挡并抱住陈某某,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庞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后经劝解,双方离开现场。 陈某某回家后再次返回广场,用铁锤砸毁庞某某的店门玻璃。陈某某于次日就医,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为中度残疾。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控告庞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并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庞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448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庞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陈某某使用铁制凳子砸向庞某某,已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庞某某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采取抱、甩等方式制止侵害,主观上无伤害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庞某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院认为,庞某某的防卫手段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当,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3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陈某某使用铁制凳子砸向庞某某,构成对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
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庞某某是在侵害发生时即时反击。
防卫针对侵害人本人:
庞某某的防卫行为直接针对陈某某,未波及他人。
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综合考量侵害手段、强度、场合及防卫方式的合理性,认定庞某某的行为未过当。
《民法典》第181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本案中:
陈某某的侵害行为具有主动性和危险性;
庞某某的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未使用工具,反击力度与侵害相当;
损害结果虽严重,但与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相比并未明显失衡。
法院指出,区分防卫与互殴应综合考虑:
谁先动手、手段是否过激;
一方是否努力避免冲突;
防卫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本案中,陈某某主动实施侵害,庞某某系被动反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不构成互殴。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更强调紧迫性和手段控制的必要性,而《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更注重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损害是否“重大”。民事防卫的认定更侧重于利益平衡与损害比较。

案例评析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民事领域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与司法逻辑。法院通过综合考量侵害行为的性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依法认定庞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过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既维护了公民依法防卫的权利,也体现了司法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