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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强奸罪判刑后,为何还需赔偿?

 

|引言

 

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能否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本篇文章公小衡结合案例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余某某驾车搭载原告李某某(未成年人)出行期间,在某地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不雅照片,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同日,李某某报警。后经法院审理,余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李某某认为,余某某的性侵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西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尤其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侵害行为对其造成长期、深远的心理创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性侵行为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定要件。

 

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犯罪侵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该规定留有例外空间。法院认为,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尤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处罚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场合及后果;

 

受害人的年龄、心理创伤程度、康复治疗费用;

 

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本案中,法院结合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余某某拍摄不雅照并威胁等情节,酌情支持5万元精神抚慰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

 

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方法

 

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坚持“底线思维”和“上限意识”:

 

底线:不低于可确定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

 

上限:不超过当事人诉请金额、侵权人最大获利范围或同类许可使用费。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裁量标准,强调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建议未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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