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为一起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涉及某职业培训学校与其前校长尉某之间关于抖音账号使用、直播带货收益及对外签订合同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个人使用单位抖音账号带货直播所获收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抖音号“××2015”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前妻高某于2018年注册,2019年9月起由时任校长尉某使用。 尉某在担任学校理事和校长期间(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使用该抖音号进行直播带货,内容与学校培训业务相关。 学校为尉某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并报销了直播相关的用品、模特、推广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尉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协议,收取10万元服务费,并将抖音号直播收益共计686万余元提现至其个人账户。 2022年3月,尉某被罢免职务后,学校通过高某取回抖音账号,并起诉要求尉某返还相关款项。 案件焦点:
尉某使用单位抖音号带货及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相关收益是否应归学校所有?
法院判决
尉某使用抖音号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由包括:
抖音号企业认证为学校;
直播内容与学校业务相符;
学校报销了相关直播费用;
尉某在任职期间使用该账号。
尉某应将10万元品牌服务费及直播提现收益返还学校。扣除其已支付给直播模特范某的15.265万元后,实际应返还671.490528万元。
判决:
确认学校为抖音号实际使用人;
尉某返还10万元服务费;
尉某返还671.490528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尉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1.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是单位工作人员;
行为在职权范围内;
以单位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尉某作为校长使用学校认证的抖音号进行与业务相关的直播带货,学校亦报销相关费用,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尽管尉某主张收益属个人劳动成果,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2.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与收益归属
尉某以个人名义与化妆品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但该协议基于抖音号的商业价值(源于学校认证及声誉),且内容与直播带货直接相关。因此,法院认定该收益应归学校所有,尉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需返还所得。
3. 职权范围的综合认定
法院强调,职权范围的认定应综合以下因素:
抖音号商业价值的来源(学校认证及声誉);
单位对账号的投入与管理(如费用报销);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擅自提现至个人账户)。
主观因素(如单位是否知情、行为人是否具有盈利动机)不应作为主要认定依据。
4.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本案涉及抖音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权属与收益分配问题。法院通过认定职务行为性质,保护了单位对虚拟财产及相关收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司法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为类似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明确了员工使用单位社交账号从事营利活动的性质认定标准;
强调单位对账号的投入、认证及管理行为在权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警示从业人员应规范使用单位资源,避免擅自处分收益,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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