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短暂婚姻中父母大宗出资房产如何分割?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父母出资3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剩余部分由夫妻共同贷款支付。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初分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陆某主张该300万元系其父母对双方的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某则认为该款项系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
房屋归陆某所有,贷款由陆某偿还,陆某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2.825万元;
陆某负责偿还所欠刘某债务4.35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维持一审离婚判决;
撤销一审财产分割部分;
改判陆某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89.7844万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300万元出资无法认定为借款,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但赠与隐含前提是婚姻关系稳定,且蕴含对子女赡养的期待;
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短、无子女、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因素,对非出资方予以适当补偿。
裁判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若无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陆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00万元系借款,故法院认定其为赠与。
尽管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仍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婚姻存续时间:短暂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尚未稳定;
出资来源与比例:一方父母出资占主要部分;
共同还贷情况: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均分;
是否育有子女:子女抚养情况影响财产分割;
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隐含对婚姻稳定及赡养的期待。
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更公平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案例评析
父母出资应明确约定:为避免日后纠纷,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书面明确款项性质(赠与或借款)及对象(一方或双方);
法院注重实质公平: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不仅依据法律条文,更注重婚姻实际情况、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既尊重法律条文,又兼顾个案公平,尤其在一方父母大额出资情况下,对非出资方予以适当补偿,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伦理与财产正义的双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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