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假离婚”弄假成真,财产分割协议被判有效。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假离婚”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离婚后,任某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理由是:双方系“假离婚”,目的是规避房屋出售政策,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外出旅游等,不存在真实离婚意愿。王某则否认该主张,称离婚系因感情破裂,共同生活仅为照顾孩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任某主张“假离婚”及受欺诈签署协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 任某未能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假离婚的情形; 离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不能仅以财产是否均分判断是否公平; 离婚后共同生活并不足以推翻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任某未能证明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和第1087条,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具有法律约束力。“假离婚”并非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当事人若主张协议无效,须举证存在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示等法定情形。
任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其虽提供离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但不足以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通谋虚假或欺诈行为。法院强调,离婚后共同生活可能出于经济、子女抚养等多种原因,不能直接推定离婚意思表示虚假。
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财产是否均分判断是否公平。法院应综合考虑协议的整体内容、双方真实意愿及实际情况,而非孤立审查某一条款。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采取审慎态度,要求主张“假离婚”的一方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如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存在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仅凭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等间接证据,难以推翻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审查规则:“假离婚”本身不导致协议无效,当事人须举证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离婚后共同生活不等同于意思表示虚假;财产未均分也不必然构成显失公平。 该裁判体现了对离婚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尊重,也警示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行为,避免以“假离婚”方式规避政策或债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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