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开发商破产后购房人能否优先得到房产?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人“超级优先权的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案外人鲁某(丁方)与广某司签订三方协议,广某司以泰兴市XX城8号楼22XX室房屋及2XX号车位(总价118.67万元)抵偿所欠工程款。
后中x公司(甲方)、桂x公司(乙方)、陈某某(丙方)、鲁某(丁方)签订《四方协议》,约定:
甲方欠乙方材料款118.67万元,乙方欠丙方(陈某某)同等金额债务;
丁方(鲁某)将前述抵债房产直接转抵给丙方(陈某某),用于消灭四方债务链条。
协议明确:网签手续办妥后,原债务消灭,房产所有权转移至陈某某。
商品房合同签订:
2020年11月17日,陈、丁与广某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108.87万元,车位9.8万元,合计118.67万元,并约定一次性付款。
广某司于2020年11月20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022年10月2日,案涉房屋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种类:预售商品房买卖)。
开发商破产:
2023年8月,广某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诉讼过程:
一审:陈、丁起诉要求广某司交付房屋及车位。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二审:广某司上诉主张:
陈、丁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不属商品房消费者;
《四方协议》未履行完毕,原债务未消灭;
继续履行构成破产个别清偿;
不符合江苏高院以物抵债规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维持原判:驳回广某司上诉,判令其向陈、丁交付案涉房屋及车位。
核心认定:
《四方协议》性质:属于“工程款抵购房款”的债的更改,非普通工抵房协议。协议履行后原债务消灭,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身份:陈、丁在当地仅有1套自建房,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身份。
预告登记效力:
预告登记使购房人享有“物权期待权”,案涉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解除合同。
优先权成立:
购房人已通过债务抵偿履行全额付款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2条,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
非个别清偿: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
裁判依据
《四方协议》是否导致原债务消灭?
法院认定:协议明确约定网签后债务消灭,且广某司后续签订买卖合同、开具发票,构成债的更改(即旧债消灭,新债产生),而非以物抵债的诺成性约定。
购房人是否享有超级优先权?
法律依据:最高法批复(法释〔2023〕1号)确立商品房消费者两大优先权:
房屋交付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价款返还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
适用条件:
真实居住需求(本案购房人仅1套自建房);
已支付全部价款(本案通过债务抵偿实现)。
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预告登记具备“准物权”效力,可排除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8条),并阻却房产纳入破产财产。
案例评析
“以房抵工程款”链条的合法性:
通过多份协议将工程款债务转化为购房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无恶意串通,即合法有效。
破产程序中消费者优先权的边界:
消费者身份需结合房产数量、购房目的(居住需求)综合认定;
付款方式(现金/债务抵偿)不影响优先权成立。
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功能:
办理预告登记是购房人在开发商破产时保护权利的关键措施。
启示
对开发商:以房抵债需规范协议设计,避免债务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对购房人:
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保留付款凭证(发票、协议等);
确保符合“居住需求”要件以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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