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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预告登记阻却破产财产处置!购房人凭“物权期待权”胜诉房企

 

|引言

 

开发商破产后购房人能否优先得到房产?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人“超级优先权的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债务关系转化:

 

2019年4月,案外人鲁某(丁方)与广某司签订三方协议,广某司以泰兴市XX城8号楼22XX室房屋及2XX号车位(总价118.67万元)抵偿所欠工程款。

 

后中x公司(甲方)、桂x公司(乙方)、陈某某(丙方)、鲁某(丁方)签订《四方协议》,约定:

 

甲方欠乙方材料款118.67万元,乙方欠丙方(陈某某)同等金额债务;

 

丁方(鲁某)将前述抵债房产直接转抵给丙方(陈某某),用于消灭四方债务链条。

 

协议明确:网签手续办妥后,原债务消灭,房产所有权转移至陈某某。

 

商品房合同签订:

 

2020年11月17日,陈、丁与广某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108.87万元,车位9.8万元,合计118.67万元,并约定一次性付款。

 

广某司于2020年11月20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022年10月2日,案涉房屋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种类:预售商品房买卖)。

 

开发商破产:

 

2023年8月,广某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诉讼过程:

 

一审:陈、丁起诉要求广某司交付房屋及车位。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二审:广某司上诉主张:

 

陈、丁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不属商品房消费者;

 

《四方协议》未履行完毕,原债务未消灭;

 

继续履行构成破产个别清偿;

 

不符合江苏高院以物抵债规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维持原判:驳回广某司上诉,判令其向陈、丁交付案涉房屋及车位。

 

核心认定:

 

《四方协议》性质:属于“工程款抵购房款”的债的更改,非普通工抵房协议。协议履行后原债务消灭,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身份:陈、丁在当地仅有1套自建房,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身份。

 

预告登记效力:

 

预告登记使购房人享有“物权期待权”,案涉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解除合同。

 

优先权成立:

 

购房人已通过债务抵偿履行全额付款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2条,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

 

非个别清偿: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

 

 

裁判依据

 

   
争议焦点解析

 

《四方协议》是否导致原债务消灭?

法院认定:协议明确约定网签后债务消灭,且广某司后续签订买卖合同、开具发票,构成债的更改(即旧债消灭,新债产生),而非以物抵债的诺成性约定。

购房人是否享有超级优先权?

法律依据:最高法批复(法释〔2023〕1号)确立商品房消费者两大优先权:

房屋交付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价款返还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

适用条件:

真实居住需求(本案购房人仅1套自建房);

已支付全部价款(本案通过债务抵偿实现)。

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预告登记具备“准物权”效力,可排除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8条),并阻却房产纳入破产财产。

 

案例评析

 

本案厘清了以下法律问题

 

“以房抵工程款”链条的合法性:

 

通过多份协议将工程款债务转化为购房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无恶意串通,即合法有效。

 

破产程序中消费者优先权的边界:

 

消费者身份需结合房产数量、购房目的(居住需求)综合认定;

 

付款方式(现金/债务抵偿)不影响优先权成立。

 

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功能:

 

办理预告登记是购房人在开发商破产时保护权利的关键措施。

 

启示

 

对开发商:以房抵债需规范协议设计,避免债务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对购房人:

 

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保留付款凭证(发票、协议等);

 

确保符合“居住需求”要件以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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