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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解读 |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合法?

 

|引言

 

在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篇文章公小衡将结合案例针对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

 

2013年6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明确工程价款、工期等条款。施工期间,因乙拖欠工程款,甲公司多次发函催款未果。

 

2014年11月3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欠款金额。

 

2014年11月24日,甲公司获悉案涉工程因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被法院拍卖,遂于12月1日向执行法院(焦作中院)提交联系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5年2月5日,工程因欠款问题停工。

 

甲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乙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2016年5月5日向洛阳中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持续主张权利。

 

2018年1月31日,甲公司起诉至河南高院,请求确认欠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河南高院,2018年10月30日)

 

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因工程未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88亿元及利息。

 

支持甲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以2.88亿元为限。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

 

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认定:甲公司在执行阶段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行为,视为合法行使权利,未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

 

裁判依据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可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案突破点:最高法认为,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提交联系函、参与分配申请书)亦属合法行使方式,无需以诉讼为唯一途径。

 

除斥期间的起算与中断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2014年11月3日确认结算金额,但甲公司未付款,故期限应从此时起算。

 

关键认定:乙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未超过6个月,且后续多次主张构成权利行使的连续性。

 

司法政策考量

 

最高法强调,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保护承包人(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稳定。若机械要求“必须诉讼”,将加重承包人负担,违背立法初衷。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的有效性,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案例评析

承包人权利保护

 

承包人应积极通过书面函件、参与执行程序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证据。

 

结算完成后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除斥期间届满失权。

 

司法实践趋势

 

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趋于灵活,注重实质公平,而非形式要件。

 

发包人抗辩“超期行使”需结合承包人实际行为综合判断。

 

结论:本案通过扩大解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平衡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对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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