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当下,网络购物凭借其便捷性、高效性和广泛的可选择性,已日益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主流消费方式。然而,这种交易模式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和对数据的高度依赖性,也伴生出较传统线下交易更为复杂多样的法律风险。本篇文章公小衡将针对“网络侵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商家责任:邹某作为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需承担退货款及三倍赔偿?
平台责任:某某公司1作为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 xxx 平台向某某商行开设的“xx 书店”购买涉案商品,原告与商某某某商行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邹某个人承担责任:
邹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其作为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商家行为构成欺诈(故意虚假发货),违反《消法》第55条,判令邹某退还货款1,31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954元。
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入驻时已审核商家资质(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尽到《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的核验义务;
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接到投诉后及时下架商品并处理售后,已履行平台责任;
商家注销信息更新滞后不必然归责于平台。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要求某某公司1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裁判依据
欺诈要件:
商家在原告多次警告下仍上架商品,诱导消费者下单后故意发送无关书籍,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邹某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民法典》第56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追究实际经营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审核义务的履行:
平台入驻时核验了商家证照,符合《电子商务法》第27条“核验、登记、定期更新”要求。商家注销后未主动告知平台,平台无法实时监控所有主体状态,不构成重大过错。
“明知/应知”标准的限缩解释:
平台在商家发货时无法查验每个包裹内容,难以预判虚假发货;
接到投诉后立即下架商品并处罚商家,已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法》第38条),无连带责任基础。
售后处理的合理性:
平台两次判定“退货退款”符合合同解除规则(《民法典》第566条),因原告自身逾期未退货导致失败,平台无责。
被告辩称陈某“为取证下单非生活消费”,但法院明确:购买目的不影响消费者身份。只要交易符合消费行为特征(非生产经营),即受《消法》保护。此举强化了对“打假维权”行为的司法支持。
案例评析
对平台:
需完善商家主体资格动态监测机制(如对接工商注销系统);
优化知识产权投诉流程(本案中陈某多次举报仅获格式化回复)。
对消费者:
及时履行售后程序(如退货),避免因操作失当丧失权利;
留存欺诈证据(聊天记录、物流信息)以支持索赔。
对监管部门:
推动建立电商主体资格信息共享机制,解决“注销后违规经营”监管漏洞。
本案清晰界定了电商平台责任边界——平台不因商家单方欺诈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履行准入审核与必要措施义务;同时,经营者应对注销后商户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