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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请求 | 王保国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近日,我所高级律师王保国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被上诉人刘某(原审原告)与上诉审唐某(原审被告)签订《入股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入股唐某投入XX艺术学校(以下简称A艺术学校)的发展产业,刘某以A艺术学校日后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投资,双方股比分配:唐某45%,刘某55%。因唐某隐瞒其非xx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为唐某其妻唐甲独资)股东事实,冒充公司股东身份签约,合同无公司公章、无股东决议,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入股分红目的,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王保国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诉至法院。

本案为合同纠纷案王保国律师在接受认真梳理《入股合同书》及其他案件证据,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和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制定诉讼策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某作为xx公司实际经营者,负有向刘某披露公司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唐甲独资)的法定义务,但未如实告知。其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真实性存疑:法定代表人唐两次证言矛盾,且与唐系夫妻,存在利害关系。在此期间,唐借用xx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收支账目均未进入xx公司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而是进入个人账户,即在双方按合同合作后,唐始终以个人身份参与合作项目,xx公司实际并未参与。在经营过程中又仅借用xx公司的名义而在事实上将xx公司排除在外,存在欺诈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与周某的《入股合同书》。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过认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唐某主张刘某出资10万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在xx公司以股东投资款的名义入账,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刘某出具了出资证明。这一行为以及上述唐某隐瞒xx公司经营情况的行为可佐证唐某在缔约过程中欺诈刘某。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撤销案涉《入股合同书》,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判决书

 

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我所王保国律师在展现出公衡律师专业素养的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作为一家专业化律所,公衡在发展中秉承“以律师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双中心”机制,公衡律师更是以自身专业的态度和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今后,公衡律师会以更优质的水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王 保 国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王保国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主要业务领域为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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