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充值卡还没使用,熟悉的店铺却已悄然关门——这恐怕是许多消费者都曾遭遇或担忧的“糟心事”。从美容美发、健身瑜伽,到儿童摄影、餐饮娱乐,预付式消费渗透日常,带来的便捷背后,也暗藏着商家“跑路”的风险。辛苦赚来的预付款,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本篇文章,“公小衡”将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拍摄照片在被告摄影店充值、消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长期闭店,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对于合同解除之日,考虑到原告的应诉能力,且在起诉时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法律逻辑是因被告闭店未营业,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故对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按照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 2025 年 4 月 9 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899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闭店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预付费用是否应全额返还?
裁判依据
合同效力与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09条
原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
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3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告长期闭店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自起诉状送达日(2025年4月9日)解除合同。
退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
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
若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被告需返还原告未消费款项。
参照《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需按约定提供服务。经营者停业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即使经营者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关闭店铺,按照合同约定消费者未消费款项仍能向经营者或相关义务人主张。
对消费者:预付消费需留存书面凭证(如本案收据),及时关注经营者经营状况;
对经营者:闭店前应主动退还预付款,否则需承担退款责任及利息损失。
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意见或建议,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公衡公益 | 公衡开展“民法典护航残疾人权益”线上公益普法讲座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