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竞争激烈的当下,一款成功的产品,既要在口感上征服用户,也要凭借出色的外观设计俘获消费者的目光。优秀产品的设计,常常面临被竞争对手复制或效仿的局面。本篇文章,公小衡将针对“公司实施混淆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竟争”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研析。
基本案情
A公司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4家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D、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4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的咖啡包装自2018年起使用和宣传,已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经比对后确认,B、C、D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装虽与A公司的产品在杯盖、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整体造型、图案字体、颜色搭配等基本一致,且采用相同的“多色迷你杯+透明塑封”的组合方式,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4家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了产品包装合法来源,且3家公司作为咖啡行业从业者,经营多家网店,应当对市场主流咖啡产品有一定认知,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咖啡产品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对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本案认定B、C、D、E四家公司违法的依据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1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B、C、D、E四家公司涉案咖啡包装与A公司的产品包装,在整体造型、图案字体、颜色搭配等基本一致,且采用相同的“多色迷你杯+透明塑封”的组合方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同时,4家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了产品包装合法来源。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判定B、C、D、E四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原告作为生产者的市场竞争优势、商业信誉及经济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2.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该法通过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竞争规则,鼓励他们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进行公平竞争。
3.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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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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