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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短视频 | 张军主任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为您解读——遭遇跨国电商平台不合理条约,怎样维权?

近年来,跨国电商成为许多国内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动动手指,全球各地的商品尽可“网罗”下单。跨国电商带来便利购物体验的同时,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有朋友向律师咨询:自己在跨国电商平台购买到问题产品,与平台沟通无果后打算起诉,但电商平台的服务合同中却约定:“消费者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平台运营所在地法院诉讼”。经查,该跨国电商平台的注册地和运营地均在国外,且在中国没有营业场所。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只能在国外起诉呢?

面对跨国电商平台,消费者怎样维权?

释   法

01

不合理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约定应判无效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电商平台虽已尽到合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但该管辖条款约定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国家法院诉讼,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相关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见,跨国电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消费者所在国法院管辖,剥夺了消费者在中国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02

消费者可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查看服务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   析

跨国电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使人们可以方便、快速地通过互联网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但同时,它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

作为国内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跨国电商平台的商品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特别关注电商平台服务合同中对管辖条款的约定,对于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排他性管辖条款的服务合同应该谨慎,以免发生接收到邮寄回国的商品出现质量瑕疵等问题后,维权难度增加的情况。

师介绍

张 军

公衡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公衡联合党支部书记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 金融服务法学硕士

浙江大学国际法博士

执业领域

民商诉讼、仲裁、刑事大要案、金融服务法学、国际法学、影视娱乐法学

社会任职

一带一路商贸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MTI)研究生校外导师

北京物资学院法律专业(JM)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江苏商会副会长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家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律师

个人荣誉

朝阳律师协会2015-2018年度优秀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2018年度优秀仲裁员、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党委2016、2017年度优秀党员、京师党总支2018年度优秀党员、京师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

出版发行 

《说赢就赢》《说过就过》《保卫资本》《掘金之旅》《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带一路合作与伙伴关系协议范本》

媒体合作

公益媒体 CCTV《社会与法》频道特邀嘉宾律师;CCTV微视、北京时间、今日头条、东方头条、法制与新闻《以事说法》法律栏目主讲人;担任CCTV315特邀访谈嘉宾;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录制特邀嘉宾;人民日报海外版特约撰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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