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个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联盟成立、天津上线首个商业秘密综合保护线上平台、杭州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相关方案……近期,各地出台一系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举措,值得关注。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日常工作中,如果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知不到位、保护意识不足,一不留神就可能成为侵权或被侵权的一方。
案 例
甲公司是一家外资高科技企业,去年从行业内另一家外资企业A引进了一位技术顾问丙,丙很快为甲公司提供了一项技术改进方案,公司很满意。
但最近,甲公司却收到了丙曾任职的A企业的来函,对方称甲公司侵犯了A企业的商业秘密。原来,丙提供的那份技术改进方案,是基于A企业此前的技术方案修改、优化而来,而这本属于A企业的技术秘密,只限于包括顾问在内的几位技术人员有权获取知晓。且,A企业与丙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也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综上,A企业认为甲公司及顾问丙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主张相关侵权赔偿事宜。那么,甲公司及顾问丙对A企业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甲公司及顾问丙无法证明,A企业所主张的技术方案与丙为其提供的技术改进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则A企业的说法可能成立。若成立,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评 析
01
侵权主体复杂化
一方面,侵权主体更加复杂,企业内部员工、企业联盟成员、外部企业、组织和自然人都可能是侵权的潜在主体。
02
侵权手段具有高技术性
03
侵权渠道多样化
张 军
公衡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公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公衡联合党支部书记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 金融服务法学硕士
浙江大学国际法博士
执业领域
民商诉讼、仲裁、刑事大要案、金融服务法学、国际法学、影视娱乐法学
社会任职
一带一路商贸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MTI)研究生校外导师
北京物资学院法律专业(JM)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江苏商会副会长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家
个人荣誉
朝阳律师协会2015-2018年度优秀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2018年度优秀仲裁员、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党委2016、2017年度优秀党员、京师党总支2018年度优秀党员、京师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党委2019年度优秀党员
出版发行
《说赢就赢》《说过就过》《保卫资本》《掘金之旅》《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带一路合作与伙伴关系协议范本》
媒体合作
公益媒体 CCTV《社会与法》频道特邀嘉宾律师;CCTV微视、北京时间、今日头条、东方头条、法制与新闻《以事说法》法律栏目主讲人;担任CCTV315特邀访谈嘉宾;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录制特邀嘉宾;人民日报海外版特约撰稿律师
公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