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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2日,我所国际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晓媺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5版“律师信箱”专栏刊发专业文章——《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怎么维权》。
文章指出,依据反垄断法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信箱”专栏主要刊载海外华人、外籍在华人员及留学生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法律问题背后的深层逻辑给予解答,为海外华人及留学生和外籍在华人员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全文转载如下:
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怎么维权(律师信箱)
张律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华生产经营的外资制药企业。因制造某罕见病药品需要采购原料药,我公司与一家生产该原料药的国内民营企业保持了长期合作关系。
但最近一年时间,该企业几次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足量供应原料药,我公司曾指出其违约。最近,该企业又提出因成本提高,新一年供应我公司的产品价格将上调,明显高于其在其他市场区域销售原料药的价格,且不能保证按照我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数量供应。
我公司认为,该企业目前是中国国内唯一能够供应所需原料药的企业。如不同意其提出的涨价等要求,我公司将无法与其继续交易,导致相应罕见病药品停产。
我想咨询:该企业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谢谢。
某外资制药企业采购部 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您所说问题如有证据证实,可初步判断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您公司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按照该法定义,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通过您的描述,您公司的供应商是目前中国国内唯一能提供您公司所需原料药的生产企业,目前100%占有您公司所需原料药国内市场份额,没有其他生产者与其竞争,逻辑上其可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具有相应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您公司以及其他经营者等下游企业对其依赖度高;一般来说,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该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料药生产领域有其历史发展的特殊原因,存在某一原料药只有一个或极少数的生产经营者,对像您公司这样的下游企业有较强的控制力。如某原料药生产商已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则应注意不能滥用支配地位。
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原料药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该供应商以明显高于其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的价格向您公司销售原料药,不仅直接损害您公司的权益,还可能推高原料药及相关药品的市场价格。同时,如该供应商在新一年里,没有正当理由就在交易过程中拖延、中断交易或者拒绝交易,则供应商构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若后果严重至您公司停产,则可能产生危及患者用药的民生问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垄断法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此外,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您公司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维权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媺)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3年07月22日第5版)
张 晓 媺 律师
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委员会委员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张晓媺律师曾是北京广播电台城市广播法制栏目直播节目受邀律师、司法部刊物《人民调解》撰稿受邀律师,现为人民日报海外版投稿律师
张晓媺律师拥有英语专业、法学专业背景,能够在双语环境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的外资律师事务所、国外律师事务所、国内律师事务所、百人以上公司法务管理经验,熟知中外文化差异;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业务范围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诉讼及非诉)、公司法、刑辩业务(集资诈骗、诈骗、职务侵占)。
专业领域
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有:某商业银行信用证纠纷、某商业银行贷款纠纷、香港某电信公司股权架构及上市项目、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融资项目、韩国某公司对华投资高尔夫球场项目纠纷、某央企收购项目及进出口贸易纠纷、某公司荷兰项目合作纠纷、某公司新西兰进口保健品贸易纠纷、某中韩合资公司进口机械贸易纠纷、某公司澳大利亚进口棉花贸易纠纷、韩国某银行驻京办常年法律顾问、香港某通讯科技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中日某电子医疗合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某教育集团国际顾问公司中外项目合作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央视某体育赛事公司中外项目合作法律顾问及常年法律顾问、某传媒集团法律顾问、某合资化药企业法律顾问、某生物制药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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