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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观点 || 史文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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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史 文 超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公衡律师学院秘书

01

首先,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5年,老王和老刘共同成立了一家生产袜子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老王占75%的股权,是大股东,老刘占25%的股权,是小股东。由于两人的资金都比较充裕,于是便都实缴了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了。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的老王心想,反正公司也是我说了算,那么多钱进了公司,白白的待在公司账上太可惜了,还不如我拿出来,另做他用。于是,老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了。后来,老王的行为东窗事发了,小股东老刘认为老王是在抽逃出资,并报警要追究老王的刑事责任,那么,老王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了吗?

02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3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二、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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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法条,我们需要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确实是违法行为,是应当禁止的。但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一般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与金融领域相关的公司。

回到我们前面讲到的案例中,本案中,老王所成立的公司,是一家生产袜子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老王虽然存在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抽逃出资罪。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老王会被追究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史 文 超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公衡律师学院秘书长

史文超律师,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长期以来从事民商事诉讼等法律业务,擅长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执业期间,为客户提供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工作,并且根据客户需要,向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为经济纠纷的和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色地完成了客户的委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质量博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部分案例:

1、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与邱某买卖合同纠纷;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3、滦县某牧场与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

4、李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5、湖南某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

6、杨某与李某、李某2赠与合同纠纷;

7、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8、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

9、赵某诉孟某扶养费纠纷;

10、李某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1、高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12、周某、贾某与赵某共有权确认纠纷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衡律师事务所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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